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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 丈夫瞒妻购房赠情人 原配起诉夺回“小三”房产

 

发表时间:2013/7/26 22:34:16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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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丈夫瞒妻购房赠情人 原配起诉夺回“小三”房产,在起诉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杨女士到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张先生曾购买房屋后又转移给陈小姐的事实,在法院判决杨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后,杨女士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先生与陈小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杨女士诉称,那套房屋是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杨女士同意,张先生私自低价转让房屋,侵害了杨女士的合法权益。

  杨女士与丈夫张先生离婚后,发现张先生离婚前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过一套房屋,之后背着自己将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转让给了陈小姐,而这位陈小姐居然就是破坏杨女士与张先生婚姻的“小三”。杨女士气愤难平,将张先生与陈小姐都起诉至法院,认为二人是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杨女士赢得了这场没有硝烟的夺房大战的最终胜利,维护了自己依法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并获得过错方补偿的权益,没有“失婚”又“失财”。

  婚姻生变故 丈夫瞒妻购房赠情人

  杨女士与张先生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结婚,次年生了儿子,至2003年时已经做了近20年的夫妻,两人的日子过得还算美满。但杨女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家庭正在悄悄发生着变化。

  2003年初,张先生背着妻子杨女士以18万元的价格在房山某楼盘全款购买商品房一套,房本上写的是张先生一个人的名字。购买房子后,张先生将房子给了自己的“相好”陈小姐居住。

  婚外情败露 丈夫“卖”房给情人

  2005年,杨女士发现了丈夫张先生与居住在此房中的陈小姐的婚外情,之后张先生承认了与陈小姐的关系及购房事实,并向杨女士表示要痛改前非,挽回婚姻。杨女士为了家庭和孩子,没有提出离婚。

  虽然张先生嘴上说想要挽回婚姻,但是行动上却完全相反。2007年下半年,张先生与陈小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婚内所购买的房屋以2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陈小姐,以2007年的房价来说,这次的成交价是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这一切依然是在杨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

  2008年,张先生与陈小姐的私生子出生,张先生开始否认那套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的,杨女士对这段婚姻彻底死心。2009年年底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先生离婚,之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但其中并不包括张先生个人购买的那套房屋。

  离婚后事发 前妻与小三打响夺房站

  在起诉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杨女士到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张先生曾购买房屋后又转移给陈小姐的事实,在法院判决杨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后,杨女士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先生与陈小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杨女士诉称,那套房屋是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杨女士同意,张先生私自低价转让房屋,侵害了杨女士的合法权益。

  但被告张先生和陈小姐却辩称,房屋本就是陈小姐的母亲出资购买的,只是因为陈小姐的母亲没有北京户口,借张先生的名义来购房,所以此房屋并不属于张先生与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房山法院一审认为,此房屋应属于杨女士与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小姐在明知张先生个人无权处分房屋的情况下仍与张先生签订购房合同,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张先生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杨女士的合法权益,故判决确认张先生与陈小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后张先生、陈小姐不服提起上诉,之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至此,杨女士取得了这场夺房大战的初步胜利。

  二次提诉讼 原配最终获得房产

  法院判决确认张先生与陈小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后,杨女士又再一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一次她是要求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

  杨女士诉称,被告张先生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以买卖的方式转移给陈小姐,实际并不是真实的买卖,没有价款的交付,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其目的就是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使原告不能得到自己应有的份额,手段恶劣;而且杨女士与张先生离婚是因为张先生出轨,张先生属于过错方,应当给予杨女士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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