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故意伤害罪进行宣判,被告人蒋全因醉酒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并致其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1951年出生的蒋全与小自己9岁的亲弟弟蒋忠共同生活。两人嗜酒如命,常常在醉酒后吵闹、打架。
2013年2月7日晚饭后,蒋全与蒋忠又在家中饮酒,酒后蒋全怀疑蒋忠偷喝家中白酒,双方便发生言语争执,蒋全持菜刀刀背敲击蒋忠的头部,并将蒋忠追打出家门。后蒋全邀请邻居马某到家中闲聊。19时许,蒋忠返回家中,应蒋全要求拿出下酒菜两人再次共同饮酒,马某即离开蒋家。
随后,两人在饮酒中再次发生口角,蒋全借酒劲从厨房的刀架上拿了一把黄色塑料刀柄的单刃尖刀,向蒋忠的颈部、胸腹部各捅刺一刀。
作案后,蒋全心生悔意,持该刀朝自己的胸部捅刺一刀,并留在案发现场。
22时许,蒋全因发现倒在地上的蒋忠情况不对,便再次邀请邻居马某到家中来看蒋忠,并叫马某给其妹妹蒋芳打电话,马某即给蒋芳打电话后离开了蒋家。
次日午后,蒋芳与二哥及弟媳来到蒋全家中,发现蒋全醉倒在家中,而蒋忠己死亡。数人随即拨打了报警、急救电话。14时许,民警赶到现场将醉酒的蒋全抓获归案。经法医学检验鉴定,蒋忠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右侧胸廓内动脉、肝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全醉酒后因琐事发生纠纷,持刀故意伤害家庭成员的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家庭成员内部之间醉酒后不能控制情绪引发,被告人与被害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平时并无仇怨,案发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已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蒋全站在被告席上,叹了口气,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随后被法警带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