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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砸人找不到“罪魁祸首” 同楼206户被判赔伤者36万

 

发表时间:2012/8/7 11:53:16 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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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关注:2010年1月26日13时许,李晓光和妻子下楼倒垃圾,走到楼下的垃圾堆放处时,被楼上抛下的建筑装修垃圾砸伤。有目击者看到,这些建筑垃圾是半袋土,里面还有瓷砖。下楼倒趟垃圾,却被从楼上抛下来的建筑垃圾砸成颅骨缺损。

  由于一直找不到“罪魁祸首”,业主李晓光(化名)无奈将全楼263户业主告上法庭。

  昨日,记者了解到,法院一审判楼内206户业主赔偿李晓光36万余元,业主们不服,已经集体上诉。

  楼上抛下建筑垃圾,砸伤业主头

  2009年7月,李晓光购买了沈阳市于洪区吉利湖街一小区的住宅。

  2010年1月26日13时许,李晓光和妻子下楼倒垃圾,走到楼下的垃圾堆放处时,被楼上抛下的建筑装修垃圾砸伤。有目击者看到,这些建筑垃圾是半袋土,里面还有瓷砖。

  李晓光的妻子立即将他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其为颅骨缺损,经过五个多小时的手术才脱离生命危险,进住重症监护室时还处于严重昏迷状态。5天后李晓光才苏醒过来,但意识仍不清楚。

  李晓光住院31天后出院,并于当年5月进行了第二次手术,两次共住院46天。

  经鉴定,李晓光颅脑损伤为VII级伤残,外伤性癫痫病为X级伤残。

  李晓光今年34岁,事发前为一家贸易公司的员工,事发时孩子不满6岁。

  事后,因一直找不到当时抛建筑垃圾的“罪魁祸首”,李晓光无奈起诉了物业公司和该楼的263户业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8万余元。

  物业公司、业主都认为自己无责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的263户业主中,只有127户到庭参加诉讼,其余的136户经传唤后都没有到庭。

  物业公司称,他们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不是该楼的使用人,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赔偿。

  事发前,物业公司已经在小区里张贴“提示”,以及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要求业主将装修垃圾袋放到指定地点,不要将垃圾从高空抛下。事发后,物业公司服务人员立即到场,对现场进行保护,并拨打110报警,已经充分尽到物业服务的义务。

  物业公司管理的地域范围是红线以内业主门户以外,无权入室行巡视权,即使授权入室,也难以发现和制止高空抛物的行为。

  到庭业主们的答辩意见大致分六类:有的称自己家的窗户位置,根本扔不到事发的地方;有的称事发时自己还没有办理入住手续,还无法装修;有的称事发时自己家的房子已经装修完毕,建筑垃圾早被处理掉了;有的称事发时自己和家人都不在家;有的称当时自己装修的进程,还没到用瓷砖的时候;有的称自己事发时是目击者,帮助报警救援,不可能是扔东西的人。

  263户业主中,有234户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206户被判赔偿3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住宅楼为点式楼,共35层,每层8户。李晓光受伤区域的上方两侧为公共区域,用铁栏杆装饰。但根据李晓光提供的照片显示,即使在事故发生后,有些楼层的铁栏也未完全封闭,仅封闭了一半。

  经查,事发时,有27户没有办理入住手续,有32户是在事故发生后进行房屋装修的,有15户事发时没在家。

  法院认为,除事故发生时尚未办理入住的27户业主,和提供证据证明装修是在事故发生后的32户业主(其中有两户既未入住也未装修),其余206户业主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263户被告业主中的206户共同赔偿李晓光36万余元,平均每户承担1700余元。

  误工费:按李晓光受伤前每月工资2800元标准计算,5个月为1.4万元。

  护理费:按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46天为428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46天为2300元。

  营养费:根据相关医嘱,按每天20元标准计算,46天为920元。

  交通费:根据住院时间、复查次数、鉴定情况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定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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