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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前无罪释放的判决在19年后生效

发表时间:2010-7-30 23:23:23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


  申诉之路

  几乎每位检察长都认识他了

  检察院公函反成“罪行”通报?

  从恢复自由之日开始,刘晓敏便开始了漫长的申诉。

  1991年1月,市检察院新任检察长熊秉权上任之后,开始实行每月5日、20日检察长接访日制度。1991年2月至2009年4月的18年间,除了1993年8月至1994年9月因心肌梗塞未参加接访,每个月的5日和20日,刘晓敏都会准时地出现在市检察院。“深圳市检察院已换了几任检察长,几乎每个检察长、副检察长都认识我了。”刘晓敏说,他是熊秉权在接访日见到的第一个来访者,熊秉权退休前,他又成了他最后见的一个来访者。

  市检察院于1991年9月9日对刘晓敏作出“撤销取保候审”决定,1993年8月又作出“撤销撤案决定”。为了解决自己的工作问题,刘晓敏曾要求检察院向自己原来的工作单位出具相关文件。

  1991年9月9日,市检察院给深圳市工业品(集团)公司发去一份公函。这份公函用较大篇幅讲述了刘晓敏案立案撤案的过程,但只用了一句话“建议”刘晓敏原工作单位“酌情安排解决”他的工作生活困难。刘晓敏认为,这份公函与其说是帮他解决工作问题,不如说是向他的工作单位通报他的“罪行”。刘晓敏说,公司有关领导告诉他,正是这份公函,使公司不敢给他安排工作。

  因心肌梗塞住院后,因无工作、生活来源,刘晓敏曾向市领导写信请求帮助。经多位市领导批示,1994年12月,市民政局向市财政局发函,要求专门拨付5万元作为他的住院专项经费。

  1995年11月,市检察院同意一次性给付刘晓敏生活补助费10万元、住院治疗费6万元。在发给刘晓敏的领款通知书上,市检察院声明:“刘晓敏公民申诉一案的善后问题到此全部终结。刘晓敏公民保证今后不再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纠缠。”不过,刘晓敏在签收意见中并没有写同意,而是表示:感谢检察机关所作的努力,但“对此案的最后处理结果很不满意”,他“同意不再找市检察院”,“将按照

  正常的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出咨询或诉讼”。

  无罪判决生效,他申请国家赔偿

  2006年,“议案大王”、全国人大代表罗益锋将刘晓敏案的有关材料转送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就刘晓敏申诉案的办理情况,于2006年12月给罗益锋发了一份复函称:“至2001年,刘晓敏已通过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领取各种补助款共计人民币33.4万余元。”对此,刘晓敏感到莫名其妙。

  他说,1995年,他从检察院领取了10万元生活补助,检察院另赔偿他家中财物在查封期间被盗造成的损失23万元,这是他从检察院领取到的所有费用,这33万元可能就是这样算出来的。既然检察院把被盗财物的23万元赔偿算作“生活补助款”,那么,他要求检察院继续赔偿他家中财物被盗的损失。

  2009年,刘晓敏到最高人民法院向有关法官咨询此案。法官向他建议,应就1990年12月24日的判决,向法院确认是否有效,若有效,则可申请国家赔偿。2009年3月7日,刘晓敏到福田法院查阅自己的案卷。3月18日,福田区法院作出决定,认定该院于1990年12月28日到看守所对刘晓敏所进行的宣判和送达有效,该无罪判决宣判并送达之后,该院又作出取保候审、刑事裁定和决定书,违反了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该院后来所作的取保候审、刑事裁定及决定书,在法律适用上均确有错误,依法应予撤销。2009年3月30日,福田区法院在1990年12月24日的无罪判决书上正式盖章确认该判决有效,生效时间为2009年3月30日。

  2010年6月12日和7月19日,刘晓敏依据国家赔偿法,分别向市检察院和福田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两家司法机关均已受理此案。

  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刘晓敏要求,按他1989年被收审时的月均工资8000余元(相当于现2.5万元),给付其被关押22个月的国家赔偿55万元;按此标准给付自收审关押并被海诚公司停发工资之日起至今的工资赔偿共计580万元;按上述标准给付其自2010年7月起至年满75周岁期间的工资(相当于退休工资)赔偿共计600万元;为其办理深圳市福利房或微利房,若不办理,则按市价赔偿其损失150万元;赔偿其精神损害及其他费用共计515万元;以上共计1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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