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8月24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晓敏案。当年12月24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刘晓敏无罪,立即释放;刘晓敏退出的1.2万元交由海诚公司处理;扣押刘晓敏的财物退还其本人。法院审理查明,刘晓敏案发时,与长春市人民制药厂的购销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合同转让费的归属还处于未确定状态,不能认定为刘晓敏占有。刘的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匪夷所思
已判无罪,又被收监审理
送达却又“借”回判决书
刘晓敏告诉晶报记者,1990年12月28日上午,此案审判长和审判员来到看守所,向他进行了宣判并送达了判决书。他办完手续正准备离开看守所时,代表福田区检察院支持公诉的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某来到看守所,要求法官把刘晓敏送回去。“我们检察长说了,他还有其他问题要接着起诉,这份判决书不要给我,给我我也不收!”刘晓敏说,黄某当时高声叫嚷的这句话,他至今仍记得清清楚楚。
就这样,刘晓敏又被送回监仓。
负责办理刘晓敏国家赔偿案的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检察官郝洪说,她就此向当时的代理检察员黄某作了调查,黄某称,法院作出判决前未与检察院沟通,宣判时检察员不在场,不符合法律程序,所以要求法院将判决书收回,当时法院的法官也认为宣判时公诉人不在场确实不妥,所以很快就将判决书收回了,他认为这一判决并未宣判和送达。
刘晓敏说,黄某说的这番话,恰恰证明了检察员当时在场、知情。刘晓敏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鲁小平认为,这个刑事判决书宣判时,即使检察机关不在场,法院只向被告人送达,也是有效的。
刘晓敏说,当时对他宣判后,判决书并没有当场收回,而是交给他本人了;他拿着判决书回到看守所后,一位好心的管教帮他复印了一份;审判员下午才来到看守所,找他要判决书。审判员当时说:“借用一下,明天就还给你,你放心,我们已经作出的判决是绝不会更改的。”刘晓敏这才把判决书原件交回,留下了复印件。
终于撤案,又撤销撤案
刘晓敏告诉晶报记者,2009年3月7日,他到福田法院查阅自己的案卷,当他在一大堆案卷中找到这份静静躺着的判决书原件时,不禁潸然泪下。
2009年3月18日,福田区法院作出决定书,认定该案审判长和审判员于1990年12月28日到看守所对刘晓敏所进行的宣判和送达有效,即刘晓敏1990年12月28日起已无罪,本应立即释放。
但刘晓敏的命运已无法回到原有的轨迹。就在当年这份无罪判决书送达之后,法院和检察院又作出了一系列匪夷所思的决定。1991年1月17日,刘晓敏被取保候审。1991年1月24日,福田区法院又作出一份“决定书”,撤销对刘晓敏的取保候审,收监审理。同一天,福田区法院作出一份“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延期审理;二、本案退回福田区检察院补充侦查。
鲁小平律师说,根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立即释放”,法院不能再继续审理和退案侦查,更不能将无罪被告人刘晓敏收监。
被收监审理当天,刘晓敏开始绝食。当月,一直“关照”着刘晓敏案的深圳某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退居二线。在市检察院新任检察长熊秉权过问下,1991年2月13日,农历大年二十九,被羁押了1年零9个月的刘晓敏,终于在除夕的前一天下午4点再次被取保候审,恢复自由。
刘晓敏说,他回到家,发现被检察院查封的家已被盗一空,他向一名检察官借了100元,买了几个罐头、几两挂面和几包榨菜,才过了一个年。
1991年8月1日,市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认为“刘晓敏收受的‘信息费’1.1万元和‘合同转让费1.2万元’,属非法收入和不当得利,不作定罪处理,因此决定撤销此案”。1991年9月9日,市检察院撤销对刘晓敏的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