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刑事律师按:在受贿案件辩护中,辩护律师着眼点一般会着眼于受贿数额的认定;其次就是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特别是自首情节。被告人一般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会供述自己的罪,那么此时属不属自首?编辑此案主要是考虑到在礼尚往来中所送的钱物到底计不计入受贿数额当中。本案裁判理由对此作了较为充分的阐述。南宁职务犯罪律师精选案例,为您提供优质辩护服务。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2291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时满义,男,56岁(195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兴县,大专文化,首钢总公司设备部备件处计划科计划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1栋47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7年2月1日被羁押,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勇,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时满义犯受贿罪一案,于2007年6月6日作出(2007)石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时满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时满义、核实有关证据,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首钢总公司系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被告人时满义系首钢总公司设备部备件处计划科计划员,其职责范围是负责根据厂矿提报并经其他计划专业审批后的需求计划,对其中需由公司内部承制厂生产制做的项目收集相应图纸资料,通过招投标、参考历史记录等手段编制公司内部制做方案,转采购部门安排订货。2004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时满义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收受首钢总公司内部业务单位工作人员贿赂,为相关业务单位承揽备件加工提供便利。其中:
1、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时满义收受首钢岷山机械厂驻京办事处销售部副部长牛建忠贿赂的人民币20 000元。
2、2004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时满义收受首钢长白山机械厂业务员路庆年、藤军生贿赂的人民币24 000元、购物券1000元。
3、2004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时满义收受首钢东华机械厂业务员刘冰的贿赂人民币11 000元、购物券1000元。
4、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时满义收受首钢机电公司重型机械公司传动分厂业务员李连智的贿赂购物券4000元。
5、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时满义收受首钢冶金机械厂业务员李建国、彭保水的贿赂人民币13 500元。
6、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时满义收受首钢机电公司工程机械分公司沈金铭的贿赂人民币6000元。
7、2004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时满义收受首钢前进机械厂业务员张成安的贿赂购物券3500元。
8、2004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时满义收受首钢秦皇岛机械厂孙狂涛的贿赂人民币24 000元。
9、2004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时满义收受首钢机电公司机械厂李勇坚的贿赂购物券6000元。
10、2004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时满义收受首钢机电公司重型机械厂业务员王茂林、索凤强的贿赂人民币4000元、购物券2000元。
11、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时满义收受首钢胜利机械厂业务员杨斌的贿赂购物券500元。
2007年1月31日,检察机关在侦查牛建忠涉嫌犯行贿罪一案中将被告人时满义查获。时满义在被审查期间,坦白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全部犯罪事实,所得赃款已退缴。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告人时满义的供述、证人牛建忠、路庆年、藤军生、刘冰、李连智、李建国、彭保水、沈金铭、张成安、孙狂涛、李勇坚、王茂林、索凤强、杨斌等人的证言、企业法人证书、时满义主体身份证明、情况说明、相关票据、记账凭证、抓获经过和收缴赃款的单据等证据在案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