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数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识别
一、思考这个问题的现实意义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解释》条款首次确立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也提出了“共同过失”、“直接结合”、“间接结合”、“原因力比例”等一些新的法律概念,对于充分保护弱者的人身权利、促进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意义重大。但是随着《解释》的出台和运用,慢慢地也将数个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如何判断的问题提了出来。有民法专家认为,这个《解释》条款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中关联共同性的判断标准,其导致的责任后果即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界定区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1]的确,与任何事物具有两面性一样,司法实务对《解释》中新概念的理解不一又带来了新的不具实践操作性问题,同一类型的数人侵权案件在不同的法院甚至在同一法院,裁判结果大相径庭,有的认定为直接结合判连带责任,有的认定为间接结合判按份责任,导致司法的随意性加大。因此,我们在民法典和新的司法解释未对此问题予以规范前,有必要就数个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问题加以研讨,以保证《解释》在实践中得以正确地理解与适用,这无论是对法官、当事人还是对立法进程,意义都是十分重大的。当然,我们更加迫切期盼立法或者司法解释能够尽快担当起这个责任。
二、我国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已有的几种观点
《解释》中分述了一般共同侵权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三种情况。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广义的理解还包括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行为等。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解释》第1款规定的 “如果数个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是指《解释》第2款规定的“如果数个侵害行为分别实施,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一直以来,传统侵权行为法理论主张“共同侵权为连带责任,多因一果为按份责任”,但并没有就如何区分有一个明确的定论。《解释》在区分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时,采用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的方法,由于这种解释过于抽象,因而受到了理论界的批评[2]。究竟如何理解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迄今为止,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并无进一步的明文规定,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说法。
在程啸博士看来,与单独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等相比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行为人为数个,这一点明显区别于单独的侵权行为。第二,数个行为人之间不具有意思联络。第三,数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同一损害后果。[3]并且,要以损害后果是否可分来对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加以判断。
“结合程度说”认为,直接结合是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4]
陈现杰博士主张,以“时空统一性”来区分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即如果数个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时空上是一致的,就构成直接结合;如果数个行为在时空上是不一致的,则构成间接结合。关于直接结合的构成要件,他认为:第一,各行为人都有积极的加害;第二,它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的;第三,各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