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可撤销合同的角度解决涉刑的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的效力,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我国合同法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赋予合同相对人可撤销权,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取向决定合同是否有效。债务人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用于证明其经济实力的申请资料。但从合同订立角度讲,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并不构成金融借款合同成立的要件,即使债务人为达到贷款之目的可能会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也只是金融机构用于评价其行为是否符合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欺诈恶意的主观性要件。因此,由作为合同相对人的金融机构根据其利益取向主张合同是否有效,相较裁定驳回起诉或认定合同无效而言更妥当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