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7月10日,原告黎某(乙方)与被告梁某(甲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梁某自愿将位于宾阳县甘棠镇某街某号房屋转让给黎某。签订协议后至2015年3月9日,黎某共向梁某支付了购房款20万元,但至今梁某没有配合黎某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黎某认为被告梁某未按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梁某辩称,黎某与其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借到的实际金额为13.5万元,梁某是在受蒙蔽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当时梁某以为是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因此该房屋买卖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首先,从该协议内容来看,原告黎某与被告梁某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虽然约定了价款及付款方式,但是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的房屋交付期限,并未作明确约定。
其次,从付款情况来看,按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当日应付给甲方购房款为15万元,余款在房子过户后付清,而原告黎某声称已付购房款20万元,其付款金额与房屋转让协议的约定不相符,并且原告黎某对于已付的购房款,在被告否认收到原告购房款20万元的情况下,作为大额支付款项,原告黎某未提供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已付款20万元的事实。
第三,从被告的答辩来看,被告梁某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是民间借贷,利息是按月息5分计算,首期的15万元实际收到原告的款项为12.75万元,另外2.25万元作为利息。后来通过网银转款给其的有7000元左右,由于未能还款,双方于2015年3月9日进行结算,就出具了20万元的收条给原告黎某,被告对于借贷情况及收条的形成过程作出了合理的解释,该解释是符合逻辑的。
第四,从房屋成交的价格来看,根据本院对宾阳县甘棠镇某社区主任的询问笔录内容可以看出,该房屋转让的价格与同期同地段的房屋交易价格相比,明显偏低。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黎某与被告梁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应当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来处理本案。
【审判】
为此,本院已向原告黎某释明,经释明后,原告黎某仍坚持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黎某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被告梁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作者:邓婷婷)
文章出处:宾阳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