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公司为保证信息的准确、真实,在部分推广的客户中推出了加“V”信誉认证服务。如果加“V”认证信息虚假,由此给交易相对方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出于对百度公司“放心搜索,有V有保障”承诺的信任,商家通过百度搜索生意合作伙伴,选中一家加“V”信誉认证的公司进行合作,谁知选中的公司竟是假公司,付出去的货款打了水漂。在追讨货款无望的情况下,商家以百度在进行加“V”认证审核时,未尽到较一般推广更高的注意义务,且未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构成侵权等为由,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百度提出,其公司作为互联网经营企业,根据表面一致的审查原则,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加“V”认证的信息真的能保证准确、真实吗?如果加“V”认证的信息是虚假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这起互联网时代新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对网络公司在推出加“V”认证时的注意义务标准和过错如何认定问题,在司法层面给出了答案。
加“V”信息虚假,与其交易商家被骗
现年52岁的傅永胜是一家公司的老总,颇有经济头脑。在互联网十时代,傅永胜看中了通过网络做生意,既能节省成本,又能提高经营效率。
2013年11月,傅永胜要购买一批塑料原料,就在百度网搜索栏内输入原料的代号“吉林石化0215A”后,点击了“百度一下”,呈现的搜索结果列表排在第一位的是“缇雄贸易”,标识旁边加注有“推广”标识和“V”形标记,搜索结果列表页面右上方有“放心搜索,全额保障”字样。
傅永胜使用其百度账号登录后,点击“缇雄贸易”链接标识,进入该网站,网站显示“缇雄贸易隶属于跃阳公司,专业从事塑胶原料的销售……”。出于对百度公司“放心搜索,有V有保障”承诺的信任,傅永胜通过QQ软件与该公司网站在线客服进行沟通后签订了购销合同,并于次日通过网银支付货款12万余元,之后该公司再无踪迹。
傅永胜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该案迄今未侦破。后来傅永胜进行实地查找,发现“缇雄贸易”公司并不存在。傅永胜又在网上查询,百度网站显示的“缇雄贸易”网站“百度推广诚信商家档案”显示:公司名称跃阳公司,百度信誉星级“三星”,验证时间“2013年8月30日”,验证结果“通过”,该网站已通过安全验证。
傅永胜“按图索骥”,找到了跃阳公司,该公司告诉他说,他们已经发现有人假冒他们的证照,使用与他们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名身份证的方法,在百度公司进行推广诈骗,他们已经向百度进行了投诉,但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为此,跃阳公司还出具了一则声明:“我公司从未在百度搜索进行过任何推广,与百度推广的苏州缇雄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任何隶属关系,骗子假冒我公司名义进行的一切诈骗行为与我公司无关。”
追讨无门,拉上百度上法庭
2013年11月29日,在追不回货款的情况下,傅永胜按照百度网公示的“申请保障”的步骤提示,通过网络向百度公司申请保障。百度公司答复:申请未通过。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非因生活消费需要,暂不属于保障范围,请您选择其他维权通道处理。为此,傅永胜来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百度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判令百度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2万余元及利息3万余元等。
傅永胜诉称:“2013年11月20日,我上网查找塑料原料的供货信息,在百度公司搜索框中输入关键字‘吉林石化0215A’并点击了‘百度一下’,呈现的搜索结果列表排在第一位的是‘缇雄贸易’网站,列表末尾带有‘推广’字样,同时出现在页面右上方的是百度公司‘放心搜索,全额保障’的担保承诺:如您在百度搜索推广结果中遭遇假冒、欺诈蒙受经济损失,可获得全额保障。于是,我完全放心地与该公司网站在线客服QQ进行沟通并签订购销合同。考虑到保障框有‘登录百度账号保障你的权益’的提示,我便于21日登录自己的百度账号输入同样的关键词,点击该网站以适应‘全额保障’条件,并使用我爱人的农行网银账户支付货款12万余元。次日起,该公司的所有联系方式再也联系不上。到合同交货日期仍然联系不到对方且货未到,我方知被骗,于是报警。公安机关于11月26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