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双方当事人均主张财产权属而一方当事人又不同意竟价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2/7/14 10:58:08 来源:玉环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编辑:在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上,对共同财产均主张权属的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均不同意竟价,最多的案例即在婚姻财产分割的实务中。在这种情形下,如何进行操作?法院按何种方式进行分割?南宁律师编辑此文主要是给遇到类似案例的朋友们提供一个思路,也就是法院可以采取竟价的方式进行分割。

  -------------------------

  裁判要旨:讼争财产为双方当事人按份共有,共有关系终止后分割共有财产时,当事人双方都主张取得财产权属,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竞价分割,另一方当事人要求按评估价作价分割而不同意竞价分割的,在当事人双方实力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制竞价分割。在法院决定强制竞价分割时,当主张竞价分割的一方当事人出价明显高于评估价,而不同意竞价分割的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能承受该价格的,应当视为双方已经完成了竞价程序。

  一、案情概况

  2004年4月,原告玉环县圣洁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圣洁公司)与被告玉环县东方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公司)订立联合经营合同,约定:双方财产合并,联合生产经营工业气体,股份各50%,由圣洁公司投入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价80万元,东方公司投入出让取得的土地、厂房等不动产和部分动产作价210万元,由圣洁公司找补支付给东方公司人民币65万元。尔后,原、被告双方将投入的财产合并经营,并建立联营期间的财务帐目,但联营体未进行工商登记。在联营期间双方还共同建筑了蓄水池、简易厂房、购置了空分机、储气槽罐、钢瓶、办公用品等设施和设备。2009年2月,因双方在联合经营中产生矛盾纠纷,东方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联营合作协议,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判决,解除了双方的联营关系。

  2009年11月,原告圣洁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按各50%分割联营投入财产和联营积累财产。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就联营体共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应收帐款达成调解分割协议并已自动履行。但对经中介机构评估价格为392.8万元的房屋、土地不动产和空分机、储气槽罐等动产,双方却不能达成分割协议。原告圣洁公司主张取得这些财产权属,并主张采取竞价方式分割,且同意出价800万元。被告东方公司也主张取得财产权,但不同意竞价分割,认为这些财产的主要部分(土地、房屋)系其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必要条件,虽然在联营时投入,但是现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同时,被告东方公司还认为原告主张竞价分割和出价800万元的真实目的是为了排挤同业竞争对手,这些财产评估为392.8万元的价格过高,并主张按352.8万元的价格折价归其所有。

  二、分歧意见

  对于当事人双方都主张取得财产权属,而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竞价分割的联营财产,应当如何分割处理?对此,存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认为,应当按照评估的392.8万元价格判决归被告东方公司所有或使用(土地),由被告东方公司给付原告圣洁公司50%的价款。主要理由是考虑到这些财产主要部分(房屋、土地)是被告东方公司在联营时投入的,应优先考虑物归原主,且在双方对折价有争议的情况下,按照法院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的价格作价处理也合符法律规定。同时还考虑到原告东方公司之所以主张竞价分割,并出价800万元,其真实意图是出于同业竞争实现吞并被告之目的,法院对此竞争应作适当限制。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联营时投入的财产适用原物返还,联营期间积累的财产适用折价分割或拍卖、变卖后取得的价款分割。这种意见的主要依据是《物权法》第一百条“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在清退联营投资时,联营各方原投入的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已不存在或者返还原物确有困难的,作价还款”的规定。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财产分割,财产权属,南宁专业律师,南宁房产律师,广西房产优秀律师
更多与 财产分割,财产权属,南宁专业律师,南宁房产律师,广西房产优秀律师 相关新闻:

·黎某财产分割纠纷专项服务(已委托)·男子不满财产分割 酒后失手打死亲生父亲
·男子离婚不满财产分割持刀砍死岳母砍伤妻子·10月11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
·大成南宁举办“律师职业规划——执业模式选择·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之诉是否属于财产案件么
·[南宁律师]解除非法同居财产如何分割?·案例分析:是非法同居还是事实婚姻 财产可否分

 
上一篇法官析法:一个公章改变了保证责任方式
下一篇南宁律师:广州市公狗“强奸”母狗 狗主索赔10万元引起的法律思考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