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近日,广州某区公安机关接到一宗离奇的案件——在广州芳村金道花园小区内开士多的林先生养的一只杂种公狗与小区内的一只纯种母狗交配后,母狗的主人报警,称公狗强奸了母狗,要向林先生索赔10万元。该案发生后引起网络的热议。
有某法律工作人士指出公狗强奸母狗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范围,但是依照《侵权责任法》等相民事法律,如果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同样应当承担侵犯其财产权的责任。所以母狗主人有权要求公狗主人赔偿损失。南宁律师看到该法律工作人士的观点后认为,该法律工作人士明显未明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侵权主体的界定,《侵权责任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民事主体很显然不包括动物。如果依照该法律工作人士的观点公狗在小区内自由玩耍中与母狗发生交配就是“强奸”的话,那么动物界中每天发生着的动物交配都属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规范。那全世界的法律成为了动物界、人类社会的共同法律。人类社会与动物界无差异,那人类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呢。因此,南宁律师公狗“强奸”母狗既不属于刑事案件,也不属于民事案件。如果公狗的主人故意唆使公狗咬人,这类案件当然属于侵权案件,但是,狗狗自由的交配不能作为侵权案件来处理。
背景材料:http://life.gmw.cn/2013-07/10/content_82309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