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能否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表时间:2012/6/1 9:26:0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熊潇敏提示:夫妻一方对外负债能否当然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很多感情濒临破裂的家庭夫妻双方比较关注的问题。在一些家庭中,丈夫在外独立举债,对于妻子而言完全不知情,且举债款项亦未用于家庭开支,此时,是否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就是看起诉时有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基于夫妻共同的举债合意,有没有证据表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南宁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熊潇敏律师选择以下案例或许对一些家庭有些帮助。

  [案情]

  龚文娟与叶青系朋友关系。叶青、严丽君原系夫妻(再婚)。2006年9月至10月,叶青分三次向龚文娟借取现金共计人民币65万元,并于2006年10月24日向龚文娟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按年息2分利计,借期到2006年12月30日。2006年11月8日,叶青与严丽君经协议离婚。现龚文娟以叶青向其借款65万元逾期未归还,诉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法院,要求叶青、严丽娟归还借款65万元并承担利息。叶青现下落不明。

  [问题]

  对于叶青对外举债,妻子严丽君有无共同偿还欠款的连带责任?

  [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文娟主张叶青向其借款、并为此提交了借条以证明其主张事实,但严丽娟对叶青出具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则龚文娟作为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成立、履行等事实提交证据,经法院多次向龚文娟释明,龚文娟明确拒绝申请鉴定,又不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无法认定,龚文娟应该继续举证予以证明,故其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难以支持。遂判决:驳回龚文娟的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一、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严丽君提供证据证明龚文娟提交的借条是不真实;二、有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错误,根据对借条上叶青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证实“送检落款时间为2006年10月24日的借条中叶青签名与其他样本中叶青之签名是同一人所写”。

  柯城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龚文娟对其主张借款的事实提供了叶青出具的欠条,已完成举证责任。严丽君对叶青出具借条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而对借条中叶青的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再审中,严丽君认可叶青签名的真实性,严丽君提出其不存在与叶青共同借款的合意,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之抗辩,未能提供证据。故该债务属于叶青与严丽君的夫妻共同债务。遂作出判决:(一)撤销本院(2008)柯民花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二)叶青、严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归还龚文娟借款65万元。严丽君不服,提起上诉。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龚文娟主张叶青向其借款65万元并提供借条予以证实,叶青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放弃了抗辩权。可以认定龚文娟主张叶青向其借款65万元的事实成立。该笔借款时间虽在严丽君与叶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其后的半个月内严丽君即与叶青离婚,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基于叶青、严丽君夫妻共同的举债合意,亦没有证据表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龚文娟在再审一、二审庭审陈述中也承认叶青借该笔款项用于还高利贷。因此,不能认定该笔债务为叶青与严丽君的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应由叶青向龚文娟偿还。

  2011年5月17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维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09)衢柯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09)衢柯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叶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归还龚文娟借款65万元,并按年利率2%计付自2006年12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三、驳回龚文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不能简单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有人认为,该司法解释设定了一种推定规则,除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况,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随着审判实务的深入,这一推定规则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一方面,随着时代变迁,夫妻在身份及财产上的对外连带性正逐渐弱化;另一方面夫妻一方擅自举债损害配偶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推定规则牺牲夫妻一方利益而片面保护债权人利益,也并非有利于公平正义。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应是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本案中,叶青向龚文娟举债65万元,之后不久,叶青与严丽君离婚,且二人均系再婚,双方之间经济关系相对独立,该65万元借款难以说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时龚文娟亦认可叶青用该借款归还高利贷,因此,推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将置严丽君于不利地位,损害其合法权益。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共同债务,举证责任,法院认定
更多与 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共同债务,举证责任,法院认定 相关新闻:

·6月5日熊潇敏律师在扶绥法院开庭·8月9日下午熊潇敏律师团队在博白县法院开庭
·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某道有限公司借款纠·来宾市某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专项(已委托)
·3月19日熊潇敏律师在柳州鱼峰法院开庭·周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已委托)
·张某借款纠纷专项法律服务(已委托)·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上一篇未注明还款时间的欠条,两年内不主张还款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下一篇律师风险代理合同得到法院支持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