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律师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代理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的律师事务所起诉客户违约胜诉表明,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合同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应予遵守并保证全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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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代理了客户的设计费纠纷,约定风险代理费为法律文书确认的全部价款的20%.案件胜诉后,客户却并未按约定支付代理费,律所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风险代理费及违约金。目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辽宁某律所与被告北京某设计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09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书》,双方约定被告因与大连某快餐有限公司设计费纠纷一案,委托原告的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权限包括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并有权代为收取诉讼标的款项。设计公司支付律师费,支付方式为风险代理,风险代理费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全部价款的20%.
协议签订后,原告代理了该案件,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律师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1年6月16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扣划了该餐饮公司的款项,扣除执行费后,于2011年7月20日将11万余元本息及诉讼费电汇给了本案被告。此后,原告联系被告要求按照约定支付执行的这一部分款项的风险代理费,被告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代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方派出律师代理案件,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汇款后,应及时将代理费支付给原告。被告提出的原告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坚持让被告出庭等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没有全面履行义务,庭审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相关损失,故不予认可。
审理中法院同时认为,尽管该风险代理合同中约定在未支付原告代理费的情况下,被告不得提取该案件的执行款项,否则构成违约行为。但考虑到在正常的司法执行程序中,法院将执行款项直接给付被告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由此获得案款不属于擅自提取案款的违约行为。最终原告要求因此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