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还涉及到一个侵权损害过程中的过失相抵的原则。《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它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指必须是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必须是被害人之行为与侵权人之行为,均为损害之原因,主观要件是被害人主观上有过失,本案被告李金龙父子二人在受雇于原告收割药材时,二人操作机器正常作业,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劳务报酬给付方式是按天计算,每天1,000。00元,在被告工作进度缓慢的情况下,原告出于多方面考虑,不顾被告的劝阻,强行攀爬上正在行驶的收割机的粮仓内,在正在运转的机器部位上搅动药材,以使机器能加快工作进度,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其脚部伸进了机器造成伤残,原告在该事故中有重大的过失,故应对事故承担责任,而二被告在原告进入收割机粮仓后,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仍然冒险进行作业,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二被告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