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刑民交叉案参考:被代理人不能以代理人抗辩先刑后民

 

发表时间:2011/12/6 13:20:50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只有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下,民事案件才应中止审理。具体来说,可以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第一,刑事案件需要查明和最终认定的事实真相,对于民事案件中的处理结果将产生影响的;第二,刑事案件所侦查的事实,可能会出现民事案件所不能掌握的、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产生极大影响的事实,为避免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矛盾,也应当中止审理。

  当然,如果能够确认刑事案件正在调查和可能查明的事实不会影响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则无须中止审理。至于可以继续审理案件的范围,只要正在审理的民商事纠纷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是“不同的法律事实”,或者民事案件相关事实无须经刑事程序认定的,都可以继续审理。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与被告代理人利用合同实施犯罪行为显然属不同法律关系,分别形成不同的法律事实,本案相关事实也无须经刑事程序认定,因此,本案应当继续审理,而无需中止审理。

  司法实践中,上述“不同的法律事实”,主要针对的是个人涉嫌犯罪,单位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当然也还存在其他属于“不同的法律事实”的情形。比如,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而是由不同性质的基础事实引起,但不同基础事实之间存在密切关联。

  此时须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在比对不同性质基础事实间的关联程度后,再行决定。总之,案件当事人明显因不同的法律事实而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刑、民案件可以分别审理;案件当事人明显因同一法律事实而可认定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本着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二、代理人犯罪并非被代理人抗辩担责的理由

  依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在对外行使代理权过程中构成犯罪并因此承担刑事责任的,并不必然导致该代理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无效,也并非产生委托人可对该代理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当然免责的法律后果。因该行为发生在被代理人(被告)和代理人之间,应属被代理人(被告)的内部管理事务范围,与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属同一法律关系。

  被告代理人履行职务期间与原告方签订的合同本身,没有违法、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等合同无效情形,也无被告据以免责的事由。本案的买卖合同与被告代理人犯罪也没有必然的因果逻辑关系,代理人犯罪是被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注意义务、监督制约机制等漏洞所致,不是原告与代理人签订合同本身的故意、重大过失或违法所致,更不是本案原告恶意所致。基于本案查明的事实,该合同未约定免责条款,也未发生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代理人犯罪,不是被告的免责事由。

  本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体现了表见代理这一法律制度对合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交易安全的维护。本案因代理人越权犯罪,使得被告在诉讼中以自己职员涉嫌犯罪为由,抗辩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审理中稍有疏忽,处于弱势的原告合法权益可能就会再次受到侵害。也只有这样处理,才能体现合同的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原则,满足对类似本案被告的“本人”和作为原告的“第三者”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要求,促使合同的履行,促成交易,保证交易安全,又依法使怠于履行注意义务的被告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责任。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广西刑事律师与民事律师经验丰富的律师,南宁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更多与 广西刑事律师与民事律师经验丰富的律师,南宁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相关新闻:

·网友咨询:怎样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11月3日熊潇敏律师在贵港港北区法院开庭
·南宁律师: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案件未结民事案件

 
上一篇[民间借贷案例参考]如何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下一篇对公证文书不服可否将公证机关列为被告?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