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刑民交叉案参考:被代理人不能以代理人抗辩先刑后民

 

发表时间:2011/12/6 13:20:50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要点提示】

  “先刑后民”只是协调刑民交叉案件的方法之一,并未被赋予一般原则的地位。在刑民交叉情况下,还有“刑民并行”和“先民后刑”的处理方式,三者平行列于同一位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被代理人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即使代理人受到刑事追究,也不因此而免除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亦即被代理人的民责不因代理人担刑责而免除。

  【案例索引】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2010年8月17日)

  【案情】

  原告:洋浦中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包头市云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治国系原告职工,吴军明系被告天津办事处负责人。2009年11月13日,王治国与吴军明在天津港码头看完煤炭后,两人各持原、被告公章在天津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天津港码头1.6万吨卖给原告,并对质量进行了详细约定。2009年11月19日,原告依约往被告帐户汇80%货款576.8万元。2009年11月30日,在煤炭运离天津港后的第三天,中国商检天津港全船采样化验检验报告作出,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引起纠纷,原告再找吴军明时发现其已下落不明。原告遂向天津港公安局报案,并于2010年1月4日诉至洋浦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款。

  另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的(2010)滨塘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代理人吴军明以被告公司的名义,在被告公司的天津办事处用该公司的合同文本越权与原告签订电煤买卖合同。尔后只购买3000余吨接近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覆盖在购买的单价仅为每吨200余元的含有大量杂质的10000余吨“次煤”上,冒充符合合同标准的煤炭,采用虚构公司在天津港有大量存货的事实,以及以次充好、伪造出库证明等手段,骗取原告支付576.8万余元货款后在天津港装船。后吴军明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以有期徒刑。

  【审判】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被告出卖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付货款的诉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原、被告,被告代理人吴军明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所在的单位即被告承担,其职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故被告主张本案买卖合同中被告经办人吴军明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中止审理本案,且被告不应对吴军明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故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576.8万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先刑后民”只是协调刑民交叉案件的方法之一,并未被赋予一般原则的地位

  只要正在审理的民商事纠纷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是“不同的法律事实”,或者相关事实无须经刑事程序认定,则无须中止审理。

  (一)正确理解“先刑后民”的含义

  “先刑事后民事”一开始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中的一个很狭义的规定,即“在民事案件通过调查审理,发现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按刑事附带民事或先刑事后民事处理”,并不是什么通行的“原则”。而此后,在“重刑轻民”的思想推波助澜下,“先刑后民”的做法渐渐被归纳成为“原则”。?事实上,无论是在我国的法律还是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先刑后民”之说法,只是一些司法机关在对最高法院很早以前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片面解读后,从中归纳出所谓“先刑后民”原则,并将之视为一项司法原则适用于各个司法领域,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导致“先刑后民”在理论界、实务界都饱受诟病。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广西刑事律师与民事律师经验丰富的律师,南宁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更多与 广西刑事律师与民事律师经验丰富的律师,南宁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相关新闻:

·网友咨询:怎样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11月3日熊潇敏律师在贵港港北区法院开庭
·南宁律师: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案件未结民事案件

 
上一篇[民间借贷案例参考]如何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下一篇对公证文书不服可否将公证机关列为被告?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