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虽然设立了入罪标准,但打击力度依然是严厉的。行为人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而不交代其犯罪目的,即便自称认罪,其伏法的悔意也是难见诚心的,其对抗法律的心态则是比较明显的。故本罪也是严重的毒品犯罪,同样符合立法者对于打击毒品再犯的初衷,也应列入毒品再犯的前罪范畴。
综上所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公众普遍理解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在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的现实情况下,无法证明行为人实施上述犯罪而设置的兜底罪名,同样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统一纳入毒品再犯的前罪范畴,既是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又能起到警告行为人、预防毒品犯罪的作用。
(武文芳 李 磊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系南宁知名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熊潇敏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