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风险控制不同。由于信用卡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还款能力、担保人情况及信用卡的审核发放、信用额度的确定等都由银行来把关,银行对发放和使用信用卡的风险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避免和控制,而其他三种情形的信用卡诈骗,作为受害方的银行是相对难以控制的。
(4)挽回损失不同。正因为信用卡持卡人使用真实身份,多数恶意透支人因为认识不够才导致犯罪,一旦犯罪后大多能积极想办法还清欠款本息。大部分能在公安立案侦查介入即还款,少部分在法院审理判决前也能还款。只有极少数不得不判处较重刑罚的人才没有还款或不还款。其他三种情形的信用卡诈骗,要挽回损失难得多。
3、恶意透支行为性质与侵占行为相似
前文论及,信用卡信用额度内的资金是银行授权持卡人使用的,信用卡持卡人透支消费即应当认为是合法占有使用银行资金,只要按规定期限还款即可。在透支消费使用不按期限归还,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构成恶意透支时,才成立犯罪。这一点与侵占罪的一般情形有相似之处。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信用卡授信额度内的资金,所有权属于银行,对于持卡人来说,属于他人财物,但持卡人可以先使用再还款,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管,但持卡人谨守规定履行按期还款义务,以确保其信用卡授信额度内的资金不受损失,也可视为另一种意义上的“保管”。
不同之处在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所涉财物是银行授信使用的资金,持卡人可以使用,但必须履行按规定还款的义务;而侵占所涉财物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保管人有妥善保管并在保管的原因消失时退还的义务。
(二)处刑太重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
一是刑档设置不合理导致处刑相对较重。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196条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相对性质更重的盗窃罪和诈骗罪均设置了三年以下、三年至十年、十年以上三个刑档。虽然妨害信用卡管理解释将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相比其他三种信用卡诈骗行为提高了一倍,但还是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例如,数额均为10万元的盗窃、诈骗和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在同样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前提下,盗窃、诈骗可以在五年以下量刑,而恶意透支必须在五年以上量刑;如果都有积极退赔等酌定情节,盗窃、诈骗都可能判处缓刑,但恶意透支还是必须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与侵占罪的处理相比较,就显得更严苛,后者的处罚标准为: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是对真诚悔罪积极还清欠款挽回损失的行为,没有有效的激励救济手段。如前所述,大多数恶意透支人都愿意还透支款息,积极挽回银行的损失,妨害信用卡管理解释对此行为也给予鼓励,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理没有问题。公安立案前偿还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定犯罪;公安立案后法院判决前偿还,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其他可以在本刑档(五年以下)内从轻处罚,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完全可以做到罚当其罪。
但妨害信用卡管理解释对数额巨大以上情形的处理在处罚层次上明显不够完善。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宣告判决前已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只能在从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之间选择!没有减轻的途径。而情节轻微一般很难认定(后文详细论及),这一规定的结果最终也只能从轻处罚。而且有时候,即使想从轻,也没有从轻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