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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刑事律师:浅谈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发表时间:2016/11/21 10:33:42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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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有相同点,容易混淆;二者也有区别,容易彼此孤立。如何掌握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对准确定罪和处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犯罪成立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对立统一

  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立法者规定犯罪和司法者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二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分别在定罪处罚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准确掌握犯罪成立要件和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功能以及二者之间联系和区别,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践意义。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上述问题的研究较少,且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一、犯罪成立要件的不同见解

  犯罪成立要件,是犯罪成立必要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任何一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成立条件可以包括许多方面。对某种犯罪的诸多犯罪成立条件进一步概括归纳,可以概括出该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这些必须具备的条件就是这种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犯罪的必要要件一般是在犯罪概念中加以规定的,认真研究刑法对犯罪概念的规定,可以归纳概括出具体犯罪和一般犯罪成立要件。

  近年来,我国有些学者提出,我国刑法第13条是对犯罪定义的规定,在该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对犯罪成立条件作了规定,根据该犯罪成立条件的规定,犯罪成立条件有三个,但犯罪成立要件不是三个,而是根据不同标准还可以归纳出五个要件、四个要件、二个要件、一个要件等。犯罪成立五个要件的观点认为:犯罪成立要件除严重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定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要件外,还应增加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单位或者自然人主体等两个要件,共五个犯罪成立要件。犯罪成立四个要件的观点认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是统一的,具备了犯罪构成四个要件就构成犯罪,因此,犯罪成立要件就是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成立的四要件也应该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犯罪成立二个要件的观点认为:“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中,存在社会危害性标准和刑事违法性两个标准来界定犯罪,”即犯罪成立要件只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两个要件,应受刑罚处罚性,只是部分犯罪成立条件之一,不是所有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有些犯罪没有可罚性也可以成立犯罪,如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大赦赦免的犯罪等。犯罪成立一个要件的观点认为:在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尽管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刑法未予规定的行为,也不能认为犯罪”,主张“将社会危害性的概念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这样一来,犯罪成立要件只有一个,即刑事违法性。正如许多国家刑法中规定的那样,犯罪一词,指本法典使其应受惩罚的事项(印度刑法典)。还有一种犯罪成立一个要件的观点认为,犯罪成立要件只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才是犯罪的特征。因此,犯罪成立要件只有一个,即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见解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有机统一体。犯罪构成条件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一切条件(或称构成因素)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条件在刑法总则和分则条文中作了具体规定。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对具体犯罪的构成条件都作了具体、详细规定。但对犯罪构成的概念没有作具体规定。刑法学者根据刑法对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研究,对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的要件提出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主张犯罪构成要件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犯罪,这是我国刑法学界普遍的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主张犯罪构成要件为犯罪主体、危害社会行为、客体三要件。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主张犯罪构成要件为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三要件。第四种观点认为,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辩证统一,犯罪构成要件只有两个,即犯罪的主观要件和犯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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