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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6/11/21 10:29:29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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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沿:1979年刑法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未作专门的规定,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对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处理不统一。有鉴于此,我国现行刑法第133条第三刑档规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幅度,使司法机关能够更加严厉地惩罚这类犯罪。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逃逸致人死亡    认定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应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处理。

  1、查看了被害人,自以为已经死亡,逃离现场后,被害人因得不的到救助而死亡的;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自以为已经死亡,而事实上没有死,死亡是由不救助而造成的。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致他人受伤,查看了被害人,自以为不至于死亡,逃离现场,结果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因为行为人肇事后致他人受伤,查看了被害人,由于过于自信以为被害人伤势不重,不至于死亡,结果被害人是因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转化为他罪的情形

  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法定刑的情节适用,还必须限于交通肇事后,不履行抢救被害人义务,遗弃被害人而逃跑,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即逃逸致人死亡的实质在于遗弃致死。逃逸过程中实施其他行为或者掺杂其他情节,致被害人死亡的,均不能视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一,转移、隐藏被害人。行为人肇事撞人后,将被害人转移或者隐藏,使被害人因不能得到他人的及时救治而死亡。这种场合,行为人对被害人不仅消极地不予救助,而且还以积极的行为转移、隐藏被害人,排斥了他人可能提供的救助,也超出了一般的逃逸遗弃致人死亡的限度,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种情形,行为人的目的仍在于逃避法律追究,在行为手段上,并未达到当场致被害人死亡的程度,即使行为人对被害人假意抢救,中途遗弃被害人或者转移、隐藏被害人,有些情况下,被害人仍可能获救,对造成伤残后果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对造成死亡结果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二,假意抢救。行为人肇事撞人后,在围观群众的压力之下或者在被害人可以得到他人救助的情况下,假装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实际上是要寻机逃逸,途中将被害人抛弃,延误救治而致使其死。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完全排除了其他人提供救助的可能性,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有着明确的认识,在客观上救助义务的程度增强,其主观恶性和不作为的不法程度与故意杀人罪相当。显然超出了一般逃逸遗弃致人死亡的限度,应当追究行为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故意杀害被害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恐罪行败露,杀人灭口,又驾车冲撞、辗轧被害人逃跑的,行为手段已直接表明行为人杀人目的,致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未致被害人死亡的,应依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形态处罚。

  第四,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拖拽致死。有些交通肇事事故中,被害人卡在行驶中的车辆下,行为人“逃逸”过程中将被害人拖拽致死,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卡在车辆下,仍拖拽被害人“逃逸”,这种情形下“逃逸”行为已超出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范围。拖拽被害人“逃逸”,行为不再是对被害人遗弃而是对被害人进行新的伤害或杀害行为,造成死亡结果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造成伤残结果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只要行为人明知肇事事故中撞了人,并且被害人被卡在车下,拖拽逃逸的,就是对被害人的伤害或杀害,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三、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

  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过程中发生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当根据后者行为人的主客观事实,分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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