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优先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985年两高一部颁布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
1985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犯罪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
1987年两高一部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
2、在“涉众型”非法集资纠纷中,先刑后民程序原则适用尤其严格
2011年8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因非法集资等原因被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被取缔后,因清退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诉至人民法院的,应当受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最新的司法解释表明,先刑后民程序适用原则在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理中规定的尤其严格。如2014年3月25日,两高一部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除了对尚未民事立案的,应当不予受理;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之外;即使民事审理程序完结,民事判决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也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纳入刑事程序处理。
3、民事程序已完全终结的情况下,还会推翻民事程序纳入刑事程序吗?
司法实践中,有些非法集资行为跨度时间长,在公安机关尚未刑事立案前,某些集资参与人先行通过人民法院的民事程序,获得生效判决并已履行完毕或执行终结的;从尊重事实、维护法律秩序角度,不应再纳入刑事程序处理。
六、刑事程序会确认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吗?
刑民交叉纠纷处理上,虽然刑事程序优先于民事程序,但刑事程序不能代替包办民事程序的职能。
1、合同效力审查的一般程序原则
民事合同效力的确认问题应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并且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内容有选择权,其可以请求认定合同有效,可以请求认定合同无效,亦可以请求撤销、变更合同。在合同效力待定时,如当事人请求撤销、变更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依职权直接判定合同无效。
2、刑事程序不应确认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刑事审判中,法院无主动审查涉犯罪民事合同效力的职权,集资参与人也无申请法院认定相关合同效力的程序途径,因此,刑事审判应仅就涉犯罪民事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查明并在事实认定中作客观表述,不应就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认定。但是,刑事判决书中虽不能直接做确认合同无效的表述,但是集资人被判决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应的民事合同的无效性也是暗含其中的。
七、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1、集资参与人已经拿到的利息、分红等回报是不是拿稳了呢?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因此,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但是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收取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