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8/11/3 22:19:13 来源:检察日报
确立“两次签字生效制度”,即要求只有被害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该协议才能正式提交司法机关,这是第一次签字。第二次签字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接到双方提交的和解协议时,应当询问被害人和解是否自愿并要求其再次签字确认,一旦被害人不作出肯定回答并拒绝再次签字,就对犯罪人按既定程序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或者审判,只有这样才能使刑事和解制度保证被害人利益得到其需要的补偿,才能真正实现该制度的设计初衷。
(作者:但未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