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罪(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P罪(第348条)
3.包庇毒P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
4.窝藏、转移、隐瞒毒P、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第1款)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第1款)
7.非法种植毒P原植物罪(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P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1款)
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2款)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条款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P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P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P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P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未经处理的,毒P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P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P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P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P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P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P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P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P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P原植物数量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