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新出炉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首先,《规定》明确了在商业贿赂中一些特殊主体的界定范围。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中所指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而《刑法》其中所指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规定》对于某些特殊主体在实施具体行为后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犯罪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1)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而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则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3)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最后,《规定》还对商业贿赂中所涉及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谋取不正当利益该如何界定作了补充说明。
在现今的商业贿赂中,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不采取直接给钱的方式,而是使用迂回策略实施“灰色交易”。例如,以赠送银行卡的形式将钱款送给受贿人。如果在受贿人被捕之时,卡内的钱款一分未动,那么,受贿人的受贿数额是否应计算该银行卡内的钱款呢?对于这个问题《规定》明确表示,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银行卡内的钱款,该卡所存有的金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而且如受贿人使用该银行卡透支的,并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一般来说,在商业贿赂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此次,《规定》提出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