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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发表时间:2008/9/30 10:07: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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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33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第434条               战时自伤罪
  第435条               逃离部队罪
  第436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437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第438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第439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第440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441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
  第442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443条               虐待部属罪
  第444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
  第445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第446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第447条               私放俘虏罪
  第448条               虐待俘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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