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仲裁管辖异议权有效对抗工程发包方的仲裁申请
文/熊潇敏律师
文按:最近很多朋友在微信朋友圈上分享了《法庭,才是律师的荣耀》,文中结尾写道:诉讼才是律师的本业,法庭,才是律师的荣耀。阅毕,又有一种国置身于法庭之上的感受。即兴形成此文,主要是对所代理的起案件作个回顾和总结。解决问题的方案有很多种,至于本案的代理方案是否是客户最大利益化的选择,本代理律师没有作过多研究。而客户最后同意按此方案执行,想必已是通过深思熟虑后,才作出对其利益最大化的决定。
一、案件基本事实
广西某化学公司(以下称简“发包方”)与广西某建设公司(以下称简“承包方”),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方承建发包方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地建设项目”),工程包括厂房、厂区道路等。承包范围包括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水电安装、钢架结构、消防、装饰装修等全部内容,厂区道路、排水设施、围墙、地面硬化及绿化等配套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约2000万元。在该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此后,双方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在该补充协议中,双方又约定,本工程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经甲乙双方复核认可。若甲乙双方(或单方)对结算有意见的,可通过审核机构帮助审核,若仍有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之后,双方因为工程量结算问题意见难于达成一致,而承包方在发包方不结算工程尾款的情况下拒绝提供工程资料。为此,发包方即按合同约定向南宁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承包方将其多付的工程款N万元返还给发包方,并支付工期违约的违约金M万元。同时要求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工程资料。
二、争议焦点的形成
承包方与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签订完代理合同后,代理律师即进行了答辩,同时提出反申请要求发包方支付尚欠的工程款X百万元,并支付拖欠工程款违约金Y拾万元。
针对发包方的申请,承包方提起反申请,事实上已形成了工程量是多少?涉及工程款是多少?也就是工程结算的问题。
三、承包方庭前仲裁管辖异议的提出
在一般情况下,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均是由承包方主动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本案因工程款结算问题由发包方提起仲裁申请,在工程案件中实属少见。至于发包方为何先提起仲裁不作分析。而作为承包方而言,在诉讼技巧上应尽可能利用有效对抗因素进行对抗,以此在仲裁中占据上风。而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就工程款结算问题约定由法院管辖,并非由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提出仲裁管辖异议可以对发包方形成有效的对抗,为双方在庭外和解创造更多的机会。代理律师向委托人承包方提出建议后,承包方最后同意提起仲裁管辖异议。于是,在本案开庭前一天,便将《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呈送南宁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涉及的仲裁协议中,既有南宁仲裁委会的管辖约定,又有法院的管辖约定,属约定不明,此案应由法院管辖。南宁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作出《决定》: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约定,南宁仲裁委员会对整个合同的争议解决有管辖权,如审理过程中有属工程量确认事项,双方仍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工程量确认之诉,待法院确认工程量之后再恢复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