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4日,家住平南县某村的村民邓某、邓X忠在接到法院送达的准予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后,最终获释放回家。而此两村民已被关在看守所一年六个多月。两村民最终获得释放,与我国当前司法环境日趋改善,司法更为公正有着紧密联系。诚然,与律师的据理力争,激情辩护亦分不开的。村民是重新获得自由了,但此案反映出的一系列问题却是让人深思的。
公安机关以村民阻挠某公司在村集体土地上的采矿行为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抓捕了多名村民,后逐渐释放。而邓某和邓X忠并没有如愿获得释放。最后被检察机关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本站熊潇敏律师介入此案后,在法院开庭前,曾向法院提交律师《辩护意见》,提出本案被告人两邓不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建议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此后,检察院又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在第一次延期审理后,检察院改变指控的罪名,以敲诈勒索罪变更起诉。法院如期排期开庭。庭审中,熊潇敏律师坚持认为本案亦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行使的是正当权益,并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庭审结束后,检察院又建议延期审理,最后向法院补充的证据亦未能充分证实被告人有敲诈勒索的事实。鉴于本案证据原因,检察院最终撤回了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就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