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南宁律师熊潇敏律师辩护的被告人黄某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十三年,一审辩护取得预期效果。也是辩护律师在庭前与公诉人充分交流意见,对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底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熊律师认为被告人黄某在贪污、受贿罪方面有自首情节的意见得到了公诉人的认同。
被告人黄某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于被告人黄某受贿数额达39万余元,贪污数额达14万元,仅从数额上来看,无论哪一罪均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加上滥用职权数额造成国家损失近500万元,三罪数罪并罚可想而知。接受此案委托后,对被告人受贿事实方面具有自首情节的认定,熊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应会实事求是给予认定。那么,在贪污事实方面,如果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那么本案在辩护上将有极大突破。
在案件移送至公诉科后,熊律师得予复印全部案卷材料,经过研究材料发现,被告人黄某在纪委因其违法行为找其谈话时,其就将受贿、贪污的事实向纪委交代。虽然在自书的交代材料上,没有将贪污的事实交代得清楚,而是交代了从他人处收受(事实上共同贪污分得)了5万元的事实。但纪委出具的书面材料又证明了黄某已向纪委如实交代了受贿、贪污的事实。就此,在开庭前一天的庭前交换意见会上,熊律师指出了该案在贪污事实上应认定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经过与公诉机关办案人员的交流,最后检察院办案人员同意了律师的意见,为第二天的庭审顺利辩护打下基础。
在初步交换的辩护意见取得较好效果后,第二天的庭审辩护就顺畅了许多。庭审中,熊律师在提出被告人黄某在贪污、受贿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时,充分肯定了公诉人在此方面作出倾向同意辩护人关于自首方面的意见调整,此后在滥用职权的辩护过程中,针对本案被告人黄某能为武宣县的生猪业的发展,为完成上级指定任务,虽同意一些养殖户申请国家补助款,但提出其的出发点也是为了整个武宣县的生猪市场的发展,为了稳定该地区的肉价,为此触犯法律,虽法无可恕,但情有可原。同时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滥用职权犯罪方面能如实供述,依法应从轻处罚。
一审开庭后不久,经过一审法院审委会讨论,从一审判决书判决结果和判决理由上看,在贪污、受贿上被告人黄某的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的意见被采纳,在滥用职权方面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亦被采纳。被告人黄某最终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