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对于这一笔2000克K粉的认定,我认为证据是不充分的。
(三)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是否成立的问题。
本辩护人认为,该笔在证据上亦未能做到确实、充分,所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
这一笔同样存在毒品灭失犯罪事实如何认定的问题。这一笔毒品买受方王延江亦不承认。同样按照上述2000克K粉的辩护逻辑,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于这一笔的指控仍然存在证据不充分,在证据上无法做到排除合理性怀疑。特别是在同案人“小朱”没有到案,该毒品的具体流向环节缺失,不能相互印证的情形下,对毒品买卖的事实,仅凭两个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认定,在证据上是难于做到确实充分的。特别是,该笔中涉及的冰毒的数量、含量问题却存在多种可能性(因为数量、含量问题会影响量刑),比方说该200克的数量是否确实是200克?如果确实是200克,那么在这200克冰毒中,是否含有甲基苯丙胺?如果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除了含甲基苯丙胺外,是否含有其他毒品的化学成份?哪种毒品化学成份更大?又比方说,这200克冰毒中甲基苯丙胺成份仅含1%,其他都是其他毒品化学成份,那么这一毒品是认定为冰毒还是其他毒品?如仅含甲基苯丙胺成份1%,而却忽视了含其他毒品化学成份,仍然按200克冰毒来定罪量刑,显然对被告人不公平,也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在存在以上诸多合理怀疑都无法得到排除的情形下,如果我们仅仅是凭借同案的被告人的口供,加之法官的主观判断和对被告人既往行为的推测,就对有可能会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该笔事实予以认定,显然与我国刑法所强调的疑罪从无的立法精神是相违悖的。
二、关于被告人张三文的情节问题
被告人张三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三、量刑意见
根据本案存在部分事实认定存在证据不充分的问题,应按能查明的事实部分即191.6克冰毒和1191颗麻古的毒品数量进行定罪科刑。鉴于该部分毒品没有流入社会,避免扩大对社会的危害,结合被告人张三文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为宜。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断案参考,并希望得到合议庭的采纳。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熊潇敏律师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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