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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前中止犯罪情节轻微不批准逮捕

 

发表时间:2014/7/26 10:35:00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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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刘宝涉嫌聚众斗殴一案

辩 护 词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潇敏、杨如敏接受刘中的委托,为其儿子刘宝涉嫌聚众斗殴一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刘宝,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向犯罪嫌疑人刘宝初步了解了案发当时的情况。现根据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案件事实

    2014613晚,在南宁市青秀万达公馆售楼部的对面马路,发生了一起因爆炸物爆炸而致害的事件。当晚,刘宝、庞某、伍某、伍某的表哥“阿四”、黄某一行人躲在南宁市青秀万达公馆售楼部的对面马路树丛里时,被李某一伙循声扔来爆炸物。爆炸物当场爆炸,造成黄某眼睛被炸伤。

    本次事件的起因是李某殴打了庞某,庞某不服请刘宝帮其出面说理要说法。2014611凌晨,被李某殴打后的庞某打电话给其朋友刘宝,要求刘宝找打人者李某说理。刘宝随即联系上李某,以微信质问李某为何打人,并要求其向庞某道歉。

李某不肯道歉,向刘宝等人约架。经过反复的微信喊话,李某坚持不肯就打庞某事向庞某道歉。李某威胁刘宝等人,表明要通过暴力手段使刘宝、庞某等人屈服,并约刘宝于2014613日晚上在南宁市青秀万达公馆售楼部的对面马路打架。刘宝为了使纠纷得到解决,觉得有必要约上WW、“阿X”、黄某及庞某准备与李某见面。

朋友警告打架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刘宝放弃打架的念头。在刘宝约见了朋友之后,黄某及“阿四对刘宝说,打架不是解决问题的手段,控制不住局面会造成人受伤,而且打架还是非法行为,庞某的事应该用说理来解决问题。刘宝认同这种说法,认识到打架的可能不良后果,决定与同伴们此行去论理,不打架。于是,在613日晚上,与同伴们一起到青秀万达公馆售楼部的对面马路等候李某一伙见面论理。

李某人多势众,刘宝等人畏惧退缩逃跑。刘宝等人如约来到青秀万达公馆售楼部附近,这时,李某打电话问刘宝方位,刘宝回复说在售楼部绿化带附近。不一会,刘宝一伙的朋友探知,李某一伙蜂拥开来5辆电动车,人数达10人,来人并带有武器。见李某人多势众,刘宝等人赶紧撤退潜逃至售楼部绿化带的丛林中,再不敢出来论理。李某一伙追赶尾随而至,一边嘲讽叫阵,一边扔过两个爆炸物。结果,爆炸物爆炸,造成逃跑落后的黄某被炸伤。

刘宝等人逃跑送医,李某依旧不肯罢休。黄某被炸伤后,刘宝等人继续逃跑,并将黄某送至医院就医。然而李某依旧打电话追问刘宝在哪,要打刘宝。刘宝随后打电话报案。

爆炸事件发生后,于2014613日当晚刘宝被南宁市青秀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刘宝被关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

(一)刘宝的行为并不是聚众斗殴的行为,不应构成聚众斗殴罪。

据《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罪客观上表现为拉帮结伙,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且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表现为报复他人、霸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

首先,犯罪嫌疑人刘宝没有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庞某被李某欺负了,刘宝被朋友庞某叫去帮忙说理。刘宝与同伴一起去找李某说理,并最后决定要用理性的方式解决事情。李某人多势众,气势汹汹,刘宝等人逃跑不敢露面。李某等人发动冲锋,追赶过来并扔来爆炸物,炸伤黄某。刘宝送人去医院,李某不依不饶,依然威胁刘宝,刘宝最终报警。整个事件中,刘宝的行为都是被动的。刘宝及其同伴不是社会秩序混乱、人身伤害的制造者,相反是本次事件的受害人。造成事件恶劣影响的施动者是李某一伙,投掷爆炸物的人是李某一伙,李某及其同伙应为本次事件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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