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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灭失情况下对被告人的贩毒事实如何认定

 

发表时间:2014/6/21 0:10:5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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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灭失情况下对被告人的贩毒事实如何认定

-----被告人张三文贩卖毒品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三文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张三文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三文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张三文,查阅本案卷宗,并通过参加刚才的法庭事实调查,现就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量刑等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第二笔的事实证据不充分,所指控的事实不能成立。

  (一)关于从李大身上查获的冰毒64.2克,麻古535粒的问题。

  这部分毒品是在李大身上查获的,李大所携带准备出售给谁,张三文并不知情,因此,对于这一行为所产生的刑事责任不应由张三文来承担。另外,李大身上所查获的这批毒品,经检验,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的含量与张三文所卖给刘刚的冰毒、麻古(即起诉书指控的第3笔)中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的含量不同,因此,亦可推断李大身上查获的毒品并非张三文向其出售,不能认定该批毒品系张三文贩卖给李大

(二)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中的2000克氯胺酮的问题。

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笔事实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主要理由如下:

  1、该笔指控仅有毒品贩卖一方的口供,没有毒品购买人的口供相互证实。

  本辩护律师注意到,对于2000克氯胺酮的指控,控方现仅有毒品出售方张三文李大的供述,而毒品的买受方王延江对此事实并没有相应的供述,在缺乏买卖双方相到印证的情况下,对于该部分的指控证据是缺乏的,未能达到刑事犯罪事实所要求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并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要求。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二点,在“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的部分有提及毒品灭失案件事实如何认定的问题。这里面就提到: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这段话我们可以逆着去解读,也就是只有被告人口供,而且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不相吻合的,又不能完全排除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具体到本案这一笔事实,现在仅有卖方即张三文李大的口供,而买方王延江并没有承认,那么,被告人的口供并不吻合。

2、关于张三文李大所卖的这批K粉,到底是不是含有氯胺酮化学成份,无法确定。

  对于刑事犯罪事实的认定在证据上必须达到确实、充分、且可排除合理怀疑。这也是我国刑法总则体现的疑罪从无的精神,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倡导的被告人无义务自证其罪的原则。具体表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条对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的条件也做了规定:(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辩护人强调的是,对于控方指控张三文李大贩卖2000K粉这一事实,不能做到排除合理怀疑。首先,从数量上,2000克也仅有张三文李大的口供,但是不是2000克,没有证据证实。其次,对于K粉的含量,到底是不是假毒品(比方说是一包面粉)或是能让一般人误认为是K粉的其他化学成份的粉末等等。而控方对于这种合理怀疑不能做到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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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毒品灭失犯罪如何认定?毒品灭失情况下如何认定贩卖事实,毒品灭失能认定犯罪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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