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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公司老总辩护案例

 

发表时间:2014/5/13 0:02:01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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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辩护结果概述

  云南某公司老总黄A被控与李B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公诉机关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57万余元,建议量刑在10年以上。梧州市万秀区认定黄A与李B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共同犯罪,罪名成立,但同意适用缓刑。

  二、案情简介

南宁刑事律师代理案件判决书

  二、辩护方向的选择

  因黄A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即聘请律师云南李律师介入,本站熊潇敏律师是在案情出现复杂后再介入的。通过阅卷并与被告人黄A沟通,两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后,最后达成一致意见,本案按无罪进行辩护。作无罪辩护主要考虑两点:

  1、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行为犯与目的犯的混淆,《刑事审判参考》亦有同类型的案例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是目的犯,是以非法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如果欠缺这一构成要件,则该罪不成立。但在仅简单从法条上理解,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确实仅有对行为的描述,并没有明确是目的犯,必须要具备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因此,此案争议很大,值得与承办的检察官、法官商榷。

  2、本案确实存在李B代表公司出售“三七总皂苷”提取物,对外是公司行为,李B所在公司与黄A所在公司联营合作,通过黄A所在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给买家,然后收取货款,李B所在公司与黄A所在公司其实就是一个联合经营体,黄A所在公司代表联营体出票行为应为合法。

  综合以上两点考虑,经过大量的查看资料,查阅案例,分析案情,最后决定作无罪辩护。

  (点击查看熊律师辩护词>>>>>>)

  诚然,面对当前的司法现状,辩护人与被告人也作了最坏的打算,也就是考虑到万一法院认定为有罪,那么,也要尽可能争取缓刑,以尽可能早些回到社会,避免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而也基于这一点考虑,作无罪辩护的考量更为迫切。于是,在2013年11月第一次开庭辩护阶段中,辩护人完全按无罪的观点进行辩护。2014年3月17日本案在第二次开庭辩护中,在坚持第一轮辩护观点的基础上,着重强调了本案证据体系中存在问题,确实存在罪与非罪认识的误区,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案例有不同理解的观点。同时调整了思路,把重点放在本案的社会效果与司法办案效果上,强烈要求法院在审此案时应谨慎定性,并提出判处缓刑也是处理本案能达到较好社会效果的方式之一。

  艰难的等待中最终等来了法院的判决,法院最后以折中的方式处理本案,没有采纳控方指控“虚开税款达到数额巨大”应在10年以判刑的量刑意见,而是采纳了辩护人第二次开庭提出的判处缓刑是处理本案的较好的方法之一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以判处缓刑审结此案。

  宣判后,被告人黄A即被释放。尽管未能实现无罪释放的最佳效果,但当初预期目的基本达到。宣判后,被告人均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案件生效。

  以下为本案判决书部分截图(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及当事人基本信息已作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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