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部部长熊潇敏律师按:在民事诉讼官司当中,证据显得非常重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特别是作为原告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起诉被告实现自己的诉求,在证据的把握上要求严于被告。在一定意义上说,打官司如打仗,原告作为主攻,被告作为守方,攻方一般难于守方。因此,原告作为主攻方,一定要备好粮草(证据),不能有半点差错,如果因为在证据上准备不充分,将有可能面临打败仗的风险。以下是本站熊潇敏、王义律师代理的一宗月饼票的纠纷案件,案件虽小,但亦说明证据在官司中的重要性。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15日,周某在收到原告杨某的起诉材料后,找到了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熊潇敏律师。在熊律师接洽周某的过程中了解到杨某与周某(为便于陈述,以下统简称为原告和被告,即杨某为原告,周某为被告)的月饼买卖合同纠纷的大概情况。原告在起诉书中起诉称:原被告原是朋友关系,2012年8月底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原告所在单位的月饼。原告与所在单位签订了《月饼购销协议》,由原告或原告委托单位直接向被告提供月饼及月饼票,被告从2012年8月底始共从原告处买月饼共计X拾万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2年11月只支付了小部分货款,余下Y拾万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款未果。特起诉要求支付所欠货款Y拾万元,并支付欠付款项利息Z万元。
应对方略:
对于原告的起诉,事实很简单,主要就是一个诉求,即支付货款。而从原告的起诉状可以得知,是原告与其所在单位签订合同,然后由原告或委托其所在单位向被告交付。在这个交付的环节上,双方是否有一个交接的手续,原告委托其单位交付,是否出具相应的委托书,被告收货后是否签署收货凭据?再看原告在起诉时提交法院的证据,发现主要是录音、短信证据、还有原告与其所在单位签订的《月饼购销协议》。《月饼购销协议》无法证明协议中指向的月饼交付给了被告,而短信、录音也无法直接证据原被告间具体的交易数额和所欠的具体货款。从原告现有的证据看,难于支持其诉讼主张。但以提防原告搞证据突袭,是否会在法庭上当庭提交证据,为综合分析整个案件材料,预测原告所有的证据应该提供完毕。
开庭当天,果不出我们的预料,原告除了起诉时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后,已没有其他证据。针对原告的现有证据,我们均提出无法直接证据原被告双方交易的真实数额和所欠的具体货款金额。而更致命的是,原告所作的录音、短信,在我方提出要求出示原件的情况下,原告方当庭说原录音、短信的手机已坏,无法提供原件。于是我方对复制品不同意质证,导致原告在举证环节非常被告。
原告撤诉
庭审后,我们已作大胆的预测,本案如果法院要判决的话,原告的诉请应该难于获得支持。也即原告会有很大的败诉可能。自从2013年9月11日开完庭后,法院一直未下判决。2014年4月10日,我们律师代理人终于签收了法院送达的文书,看完法律文书才知道原告撤回了起诉。也就意味着,原告在发起总攻因草粮未备足而撤回兵马。对于被告而言,在于短兵相接之后,以原告退兵取胜。
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撤诉是原告的基本权利,也是原告在权衡利弊之后作出的一种决定,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