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本站案例>>>正文

未经年检的车辆被多次转让后发生事故车主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14/3/23 21:53:4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南宁知名交通律师
  (图为开庭所在地点:柳州监狱)


  被告二陈B庭上答辩称:一、被告陈B于1998年7月27日已将桂A11**小汽车转让给被告三宋C,并实际交付,被告陈B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用该车营运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车辆转让是否年检不是法律禁止性规定,车辆转让时是否年审与事故无关,被告陈B不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被告一韦A对原告的主张没有异议。


  针对原告的主张及被告的答辩,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三被告之间存在何种关系?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2、原告的各项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3、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熊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认为,本次事故是由于被告一韦A无证驾驶不符合上路技术标准的车辆与受害人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从而导致龙某死亡,被告一韦A应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而在本次事故中,肇事车辆是被告二陈B转让给被告三宋C,而宋C又转让给被告一韦A,在多次转让过程中,肇事车辆已超过检验期,被告二陈B与被告三宋C将已过检验期限,而未经年检合格的车辆转让,而转让车辆均未过户,陈B与宋C对转让行为的过错应与韦A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诉讼时效是否超期的问题,因被告一韦A在事故发生后逃逸12年,交警部门也是在事故发生12年后才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才明确侵权责任人,赔偿主体才得以确定,因此,这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应在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签收该事故认定书之后才开始计算一年的诉讼时效,而原告在签收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一年内起诉,并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四、迟来的判决


  自原告起诉至法院作出判决,历时差不多3年,原告代理律师终于于2014年3月17日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基本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主张,即认为被告一韦A无证驾驶车辆与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造成龙某死亡,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韦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一韦A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被告二陈B将过检验时限的车辆转让给被告三宋C,宋C又转让给被告一,在多次转让过程中,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二陈B与被告三宋C转让的肇事车辆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的情形,因此,被告二陈B与被告三宋C应承担连带的责任。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一逃逸被抓获后,交警部门才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才得以划分责任和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这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下图为判决书部分主文:

知名交通律师,未年检承担责任
多次转让车辆
车辆未过户责任如何承担
逃逸事故责任认定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未经年检车辆转让,责任如何承担,南宁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名的律师,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
更多与 未经年检车辆转让,责任如何承担,南宁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名的律师,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 相关新闻:

·抵押权因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消权问题的探析
·尚处于抚养阶段的子女追索抚养费的诉讼时效适·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对被害人的遗弃行为
·未成年人受性侵特别诉讼时效条款之商榷·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但否认逃逸事实的不构
·南宁律师:追索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南宁律师:要求补交专项维修资金不适用诉讼时

 
上一篇帮人办事未果不退费构成诈骗罪辩护专题
下一篇本站代理一宗月饼款纠纷案,以原告撤诉胜出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