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开庭所在地点:柳州监狱)
被告二陈B庭上答辩称:一、被告陈B于1998年7月27日已将桂A11**小汽车转让给被告三宋C,并实际交付,被告陈B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用该车营运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车辆转让是否年检不是法律禁止性规定,车辆转让时是否年审与事故无关,被告陈B不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被告一韦A对原告的主张没有异议。
针对原告的主张及被告的答辩,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三被告之间存在何种关系?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2、原告的各项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3、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熊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认为,本次事故是由于被告一韦A无证驾驶不符合上路技术标准的车辆与受害人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从而导致龙某死亡,被告一韦A应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而在本次事故中,肇事车辆是被告二陈B转让给被告三宋C,而宋C又转让给被告一韦A,在多次转让过程中,肇事车辆已超过检验期,被告二陈B与被告三宋C将已过检验期限,而未经年检合格的车辆转让,而转让车辆均未过户,陈B与宋C对转让行为的过错应与韦A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诉讼时效是否超期的问题,因被告一韦A在事故发生后逃逸12年,交警部门也是在事故发生12年后才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才明确侵权责任人,赔偿主体才得以确定,因此,这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应在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签收该事故认定书之后才开始计算一年的诉讼时效,而原告在签收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一年内起诉,并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四、迟来的判决
自原告起诉至法院作出判决,历时差不多3年,原告代理律师终于于2014年3月17日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基本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主张,即认为被告一韦A无证驾驶车辆与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造成龙某死亡,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韦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一韦A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被告二陈B将过检验时限的车辆转让给被告三宋C,宋C又转让给被告一,在多次转让过程中,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二陈B与被告三宋C转让的肇事车辆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的情形,因此,被告二陈B与被告三宋C应承担连带的责任。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一逃逸被抓获后,交警部门才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才得以划分责任和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这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下图为判决书部分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