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刑事律师经典案例特别报道
帮人办事办不成功,办事过程中所有的花费,受托人是否要归还?如果无法归还是否涉嫌诈骗刑事犯罪?本站熊潇敏律师代理的一起诈骗案件为您呈现跌宕起伏的案情。从诈骗罪的构成而言,非法占有是一个构罪特征,如不具备该特征是否构成犯罪?也许其中会存在一般公众的理解与法院判决的冲突,到底哪一种理解是正确。不管如何,作为辩护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
控方指控

南宁刑事律师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0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三(化名)自称是某政府某办公室副主任,在南宁市青秀区与李四(化名)交往过程 中谎称其可以帮李四的亲戚小明(化名)的女儿考取军队学校,以需要送礼为由在北京市骗取了李四人民币共计12万元。

  2011年5月18日,被告人张三利用其假冒的武警军官证购买从南宁至上海的机票,并利用该证件登记入住上海某酒店。当晚,被告人张三被上海市警方抓获,公安机关缴获其持有的假冒武警军官证及武警车辆行驶证。经查,被告人张三持有的上述假冒证件系其从南宁市西关路花钱买来的。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三故意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张三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律师观点

南宁刑事律师 承办律师:熊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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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张三不构成诈骗罪。 

1、被告人张三主观上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实质是委托代理关系。

首先,被告人张三合法取得现金两万元,并按照被害人张辉明的意思处置该钱款。

其次,被告人张三“无法返还”两万元现金,不等于“拒不返还”。

再次,被害人李四将两万元交予被告人张三的另一原因是其无暇逗留北京,把办事所需经费交予被告人张三去办理其亲戚的女儿就读军事院校之事,被告人确实也按照被害人的指示勤勉“跑动”。

2、被告人张三客观上没有实施欺骗行为。

被害人李四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也提到“这个事情办成有百分之八十的把握”,可见,对于此事能否办成,双方都明确知道仅是有可能性,非常规的录取渠道必定是有风险的。在这一关键点上,被告人张三并未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亦不存在使被害人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因此,被告人张三不存在欺骗被害人的行为。

3、涉案钱款交付人、交付地点、数额不吻合。

  综上,辩护人认为,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被告人张三主观上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欺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二、被告人张三不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

  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由于被告人张三伪造,上述两本武装部队证件的时间,即2010年12月底至2011年1月期间,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已于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但该修正案对《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具体修改中并未对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的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认为,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认为被告人张三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明显欠妥。而有关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被告人张三伪造行为完成后才正式施行,即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辩护律师认为,针对本案被告人张三的伪造行为应当适用2002年4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车辆监理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一) …………;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三本以上的。……”本案中,被告人张三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共计两本,尚未达到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三本以上”的标准,依法不应认定被告人张三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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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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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被告张三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以虚构的身份交往,使被害人一开始即陷入错误,又通过到北京请客送礼等部分履行行为继续骗取受害人的信任进而自愿交付钱财,张三在没有能力办事的情况下收取受害人钱款用于所谓的请客送礼并一直无法退还,反映出其虚构事实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求,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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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张三不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

根据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张三在2011年8月1日前实施的关于伪造、专卖武装部队证件行为应适用该罪原有的司法解释,即伪造、买卖三本以上武装部队证件的构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故张三持两本伪造证件的行为尚未达到犯罪。

观点碰撞

南宁律师

法院认定张三构成诈骗罪能否成立?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时认为被告人张三有虚构事实让受害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自愿的将钱交给被告人张三,从而遭受损失,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不仅有虚构事实,同时也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实上,本案中张三从开始提及其是某政府的办公室副主任与其能帮忙受害人亲戚上军校没有直接联系。另外,本案中的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张三从受害人处拿到钱款的证据也是非常薄弱的。

 

南宁律师

受托办事所产生的损失不能作为认定犯罪金额

本案的关键点是受托人张三并没有直接接受受害人的财物,而是通过与有关方面联系,并在此过程中产生了花销,后因办事未果,在办事过程中产生的开支损失不能作为认定诈骗的数额。因为在办事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有部分是受害人直接支付的,另外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受托人张三与帮办事的人员相互勾结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所以本案在认定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上是有一定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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