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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年检的车辆被多次转让后发生事故车主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14/3/23 21:53:4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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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未过户转让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本案代理律师、当事人及受理法院

  案件承办律师: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熊潇敏律师

  本案当事人:驾驶人(被告一):韦A

  第一手转让人(被告二)陈B

  第二手转让人(被告三)宋C

  受理法院: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二、本案受理经过与诉讼代理方案的确定

  2011年10月,黄女士来到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找到承办律师熊潇敏,要求熊律师为其打一场交通事故官司。

  按一般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流程,熊律师在认真查看了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

  该事故认定书载明:1999年8月31日20时许,被告韦A无证驾驶桂A11**小汽车沿南宁西乡塘大道(现大学路)自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至大学清川路口时,适有受害人龙某驾驶桂A**二轮摩托车搭载黄*孝自东向西行驶并左转驶向清川大桥,此时因韦A驾驶技术生疏,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两车相撞,造成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孝受用力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韦A驾车逃离现场,然后打出租车将龙某、黄*孝送至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随后逃逸。事故认定书认定韦A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未报告交通警察或管理部门,而是驾车驶离现场后弃车逃逸。造成了现场部分证据消失,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看完《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熊律师头脑中基本形成一个初步的判断: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对黄女士是有利的,也就是事故认定书是认定黄女士丈夫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而全由对方驾驶人韦A来承担。与此同时,黄女士也向熊律师陈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韦A已被刑事拘留,不久将接受法院的审判。面对这一事实,根据我国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黄女士这一案件一时还无法起诉至法院。还有待法院先将刑事部分先处理后才能处理民事赔偿部分。而熊律师凭执业经验判断,肇事司机一旦被判刑,在民事赔偿方面将会采取怠慢的态度,不会积极主动进行民事赔偿。为此,还需要分析本案的肇事车辆的其他相关人是否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如果将承担责任主体扩大将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黄女士也向熊律师陈述,对方车辆没有年检,而且是跟别人购买得来。为此,熊律师的注意力集中到对方车辆源头上。

  经分析,最直接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应是交警的问话笔录。于是在与黄女士办理案委托手续后,第一步就是直接到交警办案部门查阅当年的案卷材料。

  通过助理从交警部门调取的材料后,了解肇事车辆的来在去脉:

南宁交通事故律师

  本案的责任主体基本确定:被告二陈B将车转让给被告三宋C时,因为车辆没有年检,也没有购买交强险,属于转让不合格或未经年检的车辆,存在过错,而被告三宋C又将未经年检的车辆转让给没有驾驶资格的被告一韦A,且韦A驾驶发生本次交通事故,韦A应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而被告二陈B与被告三宋C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本案的基本代理思路已经确定。

  2012年6月12日,被告一韦A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2年8月21日,代理律师便向被告三宋C住所地管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被告二陈B在将肇事车辆转让给被告三宋C时,该车已过检验期,并未进行年检,按规定不能上路,但被告陈B仍予以转让;被告宋C将肇事车辆又转让给没有驾驶资格的被告韦A驾驶,被告陈B、被告宋C的过错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42万余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三、本案的争议焦点

  2013年7月11日,受诉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来到被告一韦A所服刑的柳州监狱开庭审理原告黄某等人诉被告韦A、陈B、宋C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一韦A、被告二陈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宋C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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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未经年检车辆转让,责任如何承担,南宁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名的律师,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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