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北京双龙顺仓储购物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两千元,赔偿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二百元;
三、上海亿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八千元,赔偿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千八百元;
四、驳回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90元,由福州九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90元(已交纳),由北京双龙顺仓储购物中心负担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上海亿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