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合同效力与期限:
本合同自存货方和保管方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存货方和保管方确认的附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即从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为止。
第十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两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地级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货物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1、 甲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支付相应费用。
2、 运输破损根据甲方要求决定是否予以接收,相关事项根据需要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仓储考核条款
1、 具体考核条例见《仓储管理考核细则》。
2、 甲方可授权其相关业务人员、分销财务人员对各地所属仓库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处罚的依据。
3、 在正常的业务操作过程中,甲方将对乙方的管理进行随机抽查并及时处理。
4、 仓储考核实行例外管理,凡违反《仓储管理考核条例》中相关条款,如接客户或服务商投诉、收发货物出现重大差错、违反仓储作业流程操作等,甲方将对乙方作出适当的处罚。
第十四条:未尽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托运方(章): 承运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行: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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