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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租赁与货物保管协议

 

发表时间:2007/10/2 0:44: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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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计费项目、标准、费用确认及结算方式。

    1  甲方需要支付乙方仓租、装卸、条形码费用;

    2  甲方规划全国月度库存总额为46万台(与产品配套销售的赠品视为成品的一部分,不单独计算作赠品或促销品),其中残次品按照正品的2.5倍计算,甲方批准同意的委托代管品视同甲方货物。

    3  库存数据根据甲方系统数据取得,每月选10日、20日、30日三个时点库存的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时点库存数据须由甲方物流经理、乙方客户经理签名确认。

    4  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仓租费用12.8万元,月低于平均库存按照12.8万元结算仓租;超出46万台时,超出部分按照    1.5倍结算(即单台仓租标准为0.417/台)。

    5  推广品、促销品全年固定面积为500平方米,按月支付,每月支付5000元。

    6  顺德本部按台计装卸费,装卸费按照双边结算(含进、出仓),计费标准为电饭煲0.072/台,电磁炉、电火锅0.066/台。异地仓库按实际入库时货物体积计算,计费标准为6/立方(含进、出仓)。

    7  条形码扫码费用按月支付,每月4万元(含条形码维护人员费用,乙方必须保证1?2人专人负责甲方条形码数据的维护和处理工作)。

8  中转费用按照实际中转入库台数计算,计费标准为0.064/台。

9  乙方负责甲方相关单证处理业务,每月单证费用3000元。

    10  上述费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和结算明细单后,二十天内应予承付。如遇特殊情况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违约责任

    1  乙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提供 2 4小时服务,节假日能正常工作,在甲方销售旺季,乙方必须保证配备足够的仓管人员、装卸人员,做到及时、有效、安全的收发工作。

4)在合同期内,如甲方因政策变化需要撤换仓库,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撤仓准备。另因城市规划的需要,须强制性搬迁仓库的,新址须经过甲方相关部门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

5)每月25日乙方须协助甲方盘点和对帐,并根据盘点报表和库存台帐与甲方电脑帐进行对帐,双方签名确认,如有差异,根据当月发生的进出仓单据进行差异分析并注明原因。

6)乙方必须保证产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出货,如因乙方未能按要求满足甲方要求,造成的货物滞销损失由乙方承担。正常业务作业中,甲方抽查结果将作为处罚乙方的依据。

    2  甲方的责任

1)超议定面积标准储存量储存的,甲方应向乙方交纳超面积部分的仓租,或双方协议办理。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乙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甲方负责。

5)乙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甲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甲方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但乙方必须事前通知甲方相关人员。

6)其它约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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