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就有两种后果,一是旅行社关闭,二是游客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因此旅行社要想生存下来, 就应当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其违约责任进行特别约定,否则,一旦遇到重大事故,旅行社只能破产。如果法律不能及时解决这个问题,对于中国旅行社行业的发展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
第三,为强制保险单独设计条款和费率。强制险条款和费率的设计首先应将旅行社的非过失行为责任纳入保险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之内, 也即建立无过失赔偿责任原则, 以此来保证那些由于旅行社一方的非过失行为所致事故而造成损失的受害人能获得相应赔偿。但在这种情况下,为控制风险,应考虑建立相应的追偿制度。
第四,要通过颁布相关配套的实施办法,增强强制保险制度的操作性, 并建立对旅行社的检查制度与对未投保旅行社的处罚制度, 以此保证强制保险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从而有力地维护旅行者的利益。
五、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
旅游业者有保护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自然, 由于旅游业者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直接对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 旅游者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当第三人对旅游者实施侵权行为时,旅业者承担责任的限度是什么,司法处理亦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因第三人侵权损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的,旅游业者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实施侵权行为的是第三人,而不是旅游业者。第二种观点认为,旅游业者应承担责任, 因为旅游者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处于弱者的地位,旅游业者应当对其做出特殊的保护。第三种观点则认为, 旅游业者应根据旅游业者过错的大小承担有限的责任。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这只是理论上的抽象解决方案,其具体操作性并不强。笔者不禁要问,是否有一种实际可操作的具体的方法在第三人侵权问题发生之前就可避免责任承担问题的推诿呢? 答案是肯定的。
从实践的角度来说,当发生第三人侵权问题时,解决问题的办法可以有两种: 第一种是在旅游责任保险的合同中规定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从而减少了旅行社与保险公司责任的互相推脱;第二种办法是,旅行社在签订旅游组团合同时,旅行社必须向游客说明清楚, 将有关交通工具即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出去, 旅行社连违约责任都可能不承担。但应当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游客知情、并同意的情形下签订旅游合同。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受到侵害时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相关规定来寻求赔偿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的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或者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应当支付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以及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笔者认为,所谓消费者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为消费者,其在买卖商品,接受服务时与另一方经营者订立的合同。而旅游合同也是一种消费者合同,是消费者在接受旅游主体提供的旅游服务时与其订立的合同,发生旅游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寻求《消法》予以保护。但是如果完全照搬《消法》的规定来处理旅游纠纷还比较牵强,因为毕竟《消法》的立法初衷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的权益保护。至于《消法》中规定的接受服务的范围与类型,还期待《消法》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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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1]这种情形下,履行辅助人参与给付当然也不是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