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运用新解释 合理合法提诉求
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秦春洪庭长认为,首先,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对损害结果与铁路运输企业的行为有否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具体的损害结果,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须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要向正确的对象主张权利。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旅客也可以要求承运人先予赔偿。如果在火车上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打架受伤,而铁路企业已经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起诉对象应当是打伤自己的人。未成年人在火车上玩耍时受伤的,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若铁路企业存在过错,即有确凿证据证明铁路企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也可以同时起诉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方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偿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三,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以及铁路法律、法规中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来确定合理的索赔数额。过高的数额,不但很难得到全部支持,还要对不予支持部分承担诉讼费用。
熊潇敏律师也建议,赔偿权利人应准确运用《铁路案新解释》第3条和第12条的规定精神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他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铁路案新解释》第12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在侵权与违约发生竟合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根据诉讼需要,选择是打侵权之诉还是打违约之诉。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在受诉法院、举证责任、赔偿金额上都有所不同。在赔偿数额上,如果赔偿权利人选择违约之诉,应遵循《条例》第32条关于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规定。如果赔偿权利人选择侵权之诉,将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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