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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快报》报道熊潇敏律师参加的铁路人损赔偿司法解释研讨会

 

发表时间:2010-3-25 17:15:0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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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的赔偿责任’,而铁路却是‘撞了白撞’。 现在《铁路案新解释》出台,对铁路企业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因此更具有了操作性。”

发挥导向作用 指导实务操作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董坚说:“《铁路案新解释》将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会引导铁路这样的大型国企更好地承担它的义务,特别是警示义务,促进企业更好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真正承担起国企老大的社会责任。

    《铁路案新解释》的出台也是为了引导群众遵守法律,尊重生命,它给了群众这种的信号:哪些行为是受保护的,哪些行为是不受保护的。

    再有,《铁路案新解释》与《交通安全法》有了一个很好的衔接,立法上统一了,我们适用法律会更准确,如《铁路案新解释》第14条给了法官一个认证、认定的依据,便于实务操作,也容易得到公众认同。”

《铁路案新解释》的亮点在哪里?

注重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更为公平与合理

    广合律师事务所罗立律师说:“《铁路案新解释》明确了法院管辖,给当事人的诉讼带来便利。《铁路案新解释》第3条,明确了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管辖法院,这不仅能减少因管辖权异议、案件移送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也给当事人提供了便利,使其更快捷地立案。”

    罗立认为,《铁路案新解释》更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同时也加重了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2004年宪法修改,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可以看出,与过去国家更注重保护企业的倾向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铁路案新解释》更倾向于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这与我国更注重“私权保护”的时代特征紧密相连。

    民族律师事务所黄家巧律师认为,《铁路案新解释》最大的亮点就是更重视弱势群体的保护,更为公平与合理。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是列车在运输过程中与其他交通工具、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以及列车上发生的旅客运输损害赔偿两种案件。

    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发生原因,一是旅客自身原因,如缺乏铁路安全意识,随意沿铁路行走和穿越铁路;二是管理方面上的缺失,比如某些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无警示标志,或标志不规范、栅栏之类的安全设施残缺不全等等,行人能够轻易进入危险区域;三是第三人的原因,比如在乘客之间发生纠纷,或者有人在列车外向车内投扔石头砖块等物致旅客受伤等。第一种原因,主要是靠普及法律法规,增强民众安全意识,从根源上预防。后两种原因,则需要从立法方面通过分清责任,从后果上教育潜在侵权者,尽可能减少隐患,《铁路案新解释》较好地起到了这一作用。

    《铁路案新解释》的出台,可以说弥补了《条例》的不少缺陷:1、具体细化铁路运输企业对铁路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范围。在《铁路案新解释》第6至第8条中,就铁路运输企业应该赔偿责任的情形,均比《条例》更具可操作性。铁路运输企业最低也要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类似规定也是相吻合的。

    2、明确第三方致行人或乘客伤亡的赔偿义务。在城市道路、公路与铁路相交的地方,往往形成立交桥、涵洞等设施。而负责管理、维护的单位不一定是铁路运输企业,也可能是城市建设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如果由于这些设施导致行人在路过时受伤,很容易产生推诿现象。对此,《铁路案新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由铁路运输企业先承担赔偿责任再向管理方追偿,确保了受害人的救济权。《铁路案新解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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