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5日《法治快报》第五版用较大篇幅以《减少铁路车祸纠纷平衡当事各方利益----对焦最高法<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报道了该报社记者黎品玉撰写的关于3月22日由该报社组织的关于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研讨会文章。
图为网页截图
以下为文章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铁路案新解释》”)(见本报3月23日5版),今年3月16日起施行了。最高法出台这一新的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什么特点,以至于要单独出台《铁路案新解释》来规范审理?《铁路案新解释》又有哪些亮点、热点、难点?怎么样才能平衡铁路“车祸”案件各方的利益?
针对这些问题,法治快报社策划组织了“减少铁路车祸纠纷,平衡当事各方利益”研讨会。3月22日下午,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自治区铁路联防护路办、南宁铁路局法律顾问室、远东律师事务所、创想律师事务所、广合律师事务所、民族律师事务所派出代表,会聚法治快报会议室,就上述这些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为什么要单独出台《铁路案新解释》?
铁路建设日新月异 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民一庭庭长秦春洪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铁路建设日新月异,铁路通车里程不断增加,我国高速铁路时代已经到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加速,城市范围不断扩大,铁路运营的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火车的安全、便捷、舒适的特点使得其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人民群众与铁路运输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现上升的趋势,加强这一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顺应铁路建设高速发展的需要。”
指定管辖法院 树立司法权威
南宁铁路局法律顾问室主任黄炳煜说:“南宁铁路局管辖的铁路营运线路跨越广西、广东、湖南、贵州4省 (区)15个市(州)37个县,营运里程近3300公里。《铁路案新解释》实施之前,南宁铁路局作为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曾在不同地域的法院应诉,就诉讼结果来看,对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还是《铁路法》,各法院并不一致,多数法院(主要是地方各级法院)适用《民法通则》来处理,少数法院(主要是铁路运输法院)适用《铁路法》来处理。这二部法律对铁路企业免责的规定不同。适用《民法通则》来裁决的,铁路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对要重;适用《铁路法》裁决的,铁路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对就轻些。
一直以来,就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铁路法院可以受理,地方法院也可以受理,由受害人选择诉讼法院。《铁路案新解释》颁布实施,就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纠纷案件法律的适用,在《民法通则》、《铁路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例》等法律法规间做了有序统一的衔接,今后铁路局处理此类纠纷,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明确审理尺度 规范赔偿标准
远东律师事务所熊潇敏律师说:“在《铁路案新解释》没有出台之前,对铁路企业免责的界定、铁路企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管辖法院确定,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意见,造成司法判例各不相同。
特别是在2007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条例》关于铁路企业在特定情形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不够明晰,引起了人们的质疑:公路上‘承担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