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7/3 19:07:25 来源:重庆一中院
一、准予原告龙某与被告倪某离婚;
二、婚生子倪某某由倪某抚养,由原告龙某每月给付生活费350元直至倪某某成年时为止,倪某某未成年前的教育费及医药费由原、被告各承担50%。
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朝文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