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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跨海桥梁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表时间:2012/7/1 1:23:5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
综上,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应认定其全面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案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工程款为3 915 635元,被告已支付2 235 253.70元,尚欠1 680 381.3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 680 381.3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违约金为54 331.77元[自2005年5月19日计至10月14日止,1 680 381.30元×(6.51‰÷30日)×149日],以上两项合计1 734 713.07元,应由被告支付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湛江市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 680 381.30元、违约金54 331.77元,合计1 734 713.07元。
二、驳回原告湛江市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 462元、其他诉讼费用3 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 520元及其他财产保全申请费3 000元,合计41 982元,由原告负担12 594.60元;被告负担29 387.4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4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2 462元(收款单位: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09101040002625,开户行:农业银行南宁市古城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德 生
审 判 员 谢 桦
代理审判员 马 晓 岚
二 00 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 维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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