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房产律师,南宁房地产律师,广西房地产律师推荐法院案例:南希广、南希林、南希英与南希芳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核心提示:出资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将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房屋被拆迁时,拆迁赔偿应归谁?拆迁补偿之争背后是房屋确权纠纷.当事人为解决拆迁补偿问题而提起房屋确权之诉最终得予解决,拆迁补偿问题迎刃而解.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希广,男,54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希林,男,57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希英,女,61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希芳,女,58岁。
原审被告赵景华,男,53岁。
原审被告赵景全,男,44岁。
上诉人南希广、南希林、南希英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0)滨塘民初字第2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希广、南希林、南希英及委托代理人张运胜,被上诉人南希芳及委托代理人钟鹏,原审被告赵景华、赵景全的委托代理人郑维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南希芳与被告南希广、南希林、南希英系兄弟姐妹关系,是案外人南宝峰与赵玉兰婚生子女。南宝峰与赵玉兰系再婚,结婚时南宝峰带有一子南希德,赵玉兰带有一子赵中普,婚后,赵中普未随南宝峰、赵玉兰一同生活,由其祖父抚养。南希德是本案南氏兄妹同父异母的哥哥,南希德已明确表示放弃诉争房屋的继承权。赵中普系赵玉兰的婚生子女,与南宝峰系继父子关系,是南氏兄妹同母异父的哥哥。赵中普于1998年10月31日去世,其有子女四人即赵景华、赵景全、赵景德、赵景芳,其中赵景德、赵景芳已明确表示放弃诉争房屋继承权。诉争房屋拆迁前座落于天津市塘沽区东沽协台街18号,原产权人为张玉凤,原为土坯房三间,建筑面积为59.39平方米。1986年10月,由于原告南希芳购房时户籍地在黑龙江省依兰县,户口尚未迁到本市,不符合当时《天津市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细则》第十四条关于“私有房屋的买卖须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的规定,因此原告便以其父南宝峰的名义出资购得该房,后一直由原告南希芳居住使用。1987年1月29日南宝峰病故。1989年春,原告南希芳出资将原土坯房翻建成三间半砖房,建筑面积81.66平方米,但因南宝峰已过世,未能变更房屋所有权人,该房所有权人仍登记在南宝峰名下。1995年6月26日,南宝峰之妻赵玉兰去世。1998年,天津市塘沽区公证处依据原告南希芳的申请及南希广签署的《弃权声明书》,出具了(98)津塘民证字第1643号《公证书》一份,确认:被继承人南宝峰死亡后在天津市塘沽区东沽协台街18号留有遗产砖平房叁间半,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其父母及配偶均已死亡,被继承人的儿子南希广对上述遗产自愿放弃继承权,上述遗产由其女儿南希芳继承。原告南希芳凭该《公证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手续,将天津市塘沽区东沽协台街18号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南希芳。2007年8月15日,因东、西沽地区整体拆迁,原告南希芳与天津海河下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物还迁)》,约定诉争房屋被拆迁后进行实物还迁,还迁房屋为两套,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双方并就其他拆迁事项进行了约定。2008年2月26日,原告南希芳与天津海河下游开发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充协议)》,将原实物还迁变更为货币补偿。被告实际得到拆迁补偿款658665元(含搬迁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原告在原审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塘沽区协台街18号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归原告所有;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