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主要是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法律行为,以及给付所依据的法律行为嗣后解除而生的不当得利。就此种不当得利之类型而言,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解除条件的成就、终期的到期以及合同的解除进行举证。
(3)给付目的不达。此种类型系“实质给付型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双方约定的给付目的及目的未达之事实举证,以完成对无法律上原因之证明。
综上所述,在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张系传销行为或故意对借贷的过程和原因语焉不详之时,法官可以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促使双方当事人表明真意,使得案件审清判明。
(作者:李迎新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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