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别两种约定不明:表象不明与实质不明
鉴于大多论者乃至权威论著将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规范或有争议均当作“利息约定不明”,本文将该种所谓的“约定不明”区分为“表象不明”与“实质不明”两大类,以免将其混同于合同法及司法规定中的“约定不明确”或“约定不明”。所谓“表象不明”,是指利息约定表面上不明确,需要通过合同解释或事实查证来确定约定意思的情形。与“表象不明”相对应的法律用语是“有争议”,其特点是常受立场或利益所左右。对此的解决办法,就是《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对约定进行合同解释,或运用民事证据规则加以事实查证。司法实务中碰到因不规范约定而引起当事人争议时,首先应当将其以“表象不明”对待,适用合同解释规则进行解释,或运用民事证据规则予以查证。
不规范的约定经过合同解释或事实查证之后,约定的真实意思仍然不能确定的,就属于“实质不明”。与“实质不明”相对应的法律用语为“约定不明(确)”。反过来说,《合同法》规定第61条、第211条第1款中的“约定不明确”,以及《民间借贷规定》第25第2款中的“利息约定不明”,所指的应是处于“实质不明”的状态。对此的解决办法,总体而言是适用《合同法》第61条和《民间借贷规定》第25第2款后段规定对其加以合同补充,但是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实质不明”的却为例外。这是由于《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对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实质不明”的,作出“视为不支付利息”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不能选择适用合同补充规则。
( 作者:余文唐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