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网络的普及,法院审理的网络商标侵权案件逐年增加。网络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实施起来更加廉价、简单和隐蔽,不但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也给权利人的取证和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题。权利人在发现网络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搜集、保存对方侵权的证据。但由于网络和电子证据的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往往对证据保全和法院调查证据的标准认识不清,导致证据保全不全面、不完整。因此本文对此类案件证据认定问题进行一些浅薄的探讨。
关键词:网络商标侵权网络侵权证据保全证据认定
一、网络商标侵权的形式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网络商标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商标侵权之链接标志。普通链接中,设链行为仅仅作为一个桥梁,对用户进行引导。只要这种链接行为未明示或者暗示对商品的诋毁且被链接网站未声明禁止链接,这种使用链接标志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允许的。在深层链接中,被链接的每个分页若没有被链网站的标志,则造成混淆,构成侵权。
2、商标侵权之商标淡化。商标淡化指在未混淆商标所有权的情况下影响商标权,并对商誉产生不利影响。它包括把商标与低质量产品相联系造成对商标否定性评价的贬损和把商标与其他同类或者其他种类的产品相联系造成商标标识度下降的模糊。我国把商标淡化集中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中。如设链网站通过链接增加自己网站的点击率,这种混淆行为会造成驰名商标淡化,引发消费者对该驰名商标与设链网站之间具有某种关系的误解。
3、商标侵权之反向假冒。《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如设链网站挂羊头卖狗肉,使用他人知名商标作为链接被链网站的标志,则直接造成商标侵权,属于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
二、现阶段网络侵权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对知识产权的网络侵权也呈现了侵权行为隐蔽性强、证据容易灭失、搜集证据困难等情况。与此同时,“网络尚未实行实名制”、“作品与属主如何关联”、“数字作品缺少物理有形的创作证据”等问题也成为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困难重重的诸多原因之一。那么,司法实务如何快速地对接适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现实中网络侵权诉讼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原告要证实的内容均需要提供证据,原告首先要提供的就是1.自己对作品享有知识产权,这个是网络侵权和一般侵权案件的共同之处,也是起诉的前提,在此就不再赘述。2、侵权主体是谁。要落实到是谁放上去的问题,而这个证据可不是很好举证证明的,恐怕要通过网络提供商的证明,甚至公安部门的网监警察查询上网IP地址等,找到是否公司的IP地址才能判断。没有足够的证据,则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如何去认定侵权造成的损失。目前起诉的要么是通过被告侵权前后自己的营业额或利润的损失数额来认定,要么是通过被告方获利来认定,或者通过授权第三方可以获得的权益来认定,若以上都不行,则只有通过法官在规定幅度内用自由裁量权来酌情考虑认定了。而这些也都需要原告自己提供证据。
具体到网络商标侵权类案件来说,要提供的有:
1.权属证据。商标权利人必须证明自己主体适格,即为商标权的拥有者或者是利害关系人,以及自己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这类证据分为以下几项:(1)商标注册证: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会受到法律保护。驰名商标未注册可以获得与普通商标一样的保护,但不能获得特殊保护。驰名商标还要提供驰名商标认证书或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判决书;(2)商标续展手续:证明商标依旧在保护期限内;(3)限制链接的声明:在网页醒目地方已经表明禁止任何链接行为或者链接行为必须经过许可,或者未经许可的必须达到一定条件;(4)已经采用预防性技术措施:例如Yahoo网站,采用密码技术来控制进入。在起诉他人不当链接时可以提出自己已经采取合理措施预防不当链接的行为来指控侵权人的主观恶意。还有ASP技术、电子地址、IP控制技术等技术。如中国期刊网、设置过滤器对所链接到的反动、色情信息进行过滤,使其无法链接到自己网站。